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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金融监管的宏观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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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7

⑤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报告不能完全达到符合要求的透明度和对股东应承担的责任。

⑥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包括风险确认和评估程序缺乏缜密性。

2.大多数的中小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甚至是形同虚设,导致市场定位不准,内部控制不力,实际经营业绩差,有的甚至出现了金融风险,影响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

(三)市场纪律

由于我国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市场规则尚未完全建立并深入人心,主要表现在,市场对市场成员的约束力较弱,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不规范的行为时有发生。一是信用观念淡漠,一些工商企业信誉度低,逃废债、赖债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但对树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银企关系不利,而且对银行债权构成相当大的侵害。二是从中介机构看,自有资本的实力小,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低,业务人员素质差,道德风险较为严重。三是信息披露机制尚未建立,信息的公开性、真实性、约束性有待进一步增强。

从市场的外在因素看:一是公众金融意识不够强,特别是一些基层政府干预金融活动的情况还时而有之,造成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错位;二是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发挥得很不充分;三是执法环境差,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处置不力的情况时有发生,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影响着其预期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加入WTO强化金融监管的对策

加入WTO,对我国金融监管工作是个巨大的挑战。我们当务之急是要立足现实,以构建适合未来发展需要的现代化市场金融监管体制为目标,增强紧迫感,努力完善金融监管系统,切实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效率,积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一)强化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系统,进一步树立风险监管为本的监管理念。

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肩负着稳定币值、支持经济发展的重任,强化央行监管地位是新时期强化银行监管工作的必然要求。

其一是监管组织系统方面。发挥新的管理体制的优势,真正落实金融监管责任,总行和分支机构要有明确的监管职责分工,坚持下级服从上级,统一在总行授权下按规定标准行使监管职责。

其二是监管操作系统方面。拓宽金融监管覆盖面,实现本外币、境内外金融机构、表内表外业务、现场和非现场的统一监管。建立被监管机构档案,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完善日常监管、风险预警、资信评级、监管责任制度体系,增强监管效能。

其三是监管保障系统方面。要强化监管人员素质提高,以新业务、新知识培训为重点,努力培养复合型监管人才。要更新监管理念,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坚持持续性监管和审慎性监管原则,努力发挥监管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二)加强“三大”监管主体及与国际、区域监管机构的联系合作。

加入WTO,要切实加强中央银行、保险监管委员会和证券监管委员会三者间的联系、协调与合作,切实增强我国金融监管的合力和实效。要立足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实际,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混业经营统一并表监管的趋势。要加强与国际和区域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与交流,及时提供与获取对跨国金融机构并表监管的必要信息,积极学习和借鉴外国银行的监管经验,不断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

(三)加强金融立法,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监管的法规。

目前,我国要继续完善金融法规体系,一是对照已有的金融法规,认真结合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要求,制定我国详细、全面的金融监管实施细则,突出可操作性,以确保监管工作规范、统一。对有些不合乎发展要求的制度规定,要及时进行修改,以符合国际监管标准的要求。二是结合当前快速发展的金融业务实际,要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监管经验,尽快制订完善有关的金融监管法规,可建立市场准入、经营范围、风险管理、市场退出等各个方面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前不久,以国务院324号令颁发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对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构建依法操作机制,将起到很好的作用。

(四)建立良好的金融机构内部自律机制。

这是确保银行监管体系得以正常运转的微观金融基础。要通过继续深化经济金融体制改革,消除引起金融风险的体制性因素,理顺金融部门与其他有关方面的关系,引导金融机构在深化改革中健康稳步发展。要抓紧建立现代商业银行运作机制,通过改革使金融机构真正成为适应市场的自担风险的市场竞争主体,时刻树立依法稳健经营的思想,减少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按照一级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实行权力、经营和监督三分立,努力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作用,构建科学合理的企业内部管理控制体系,努力减少内部风险。内部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一是在系统内统一构建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评价体系;

二是建立科学合理富有激励机制的薪酬分配体系,让多贡献者多得,责任大者多得,增强管理人员责任感、事业心,推动经营效益的提高;

三是提高业务报告有关数字的真实性,增加经营绩效透明度;

四是制订系统内的风险评估、认定标准办法,切实加强对不良资产的管理。

对中小金融机构,一是要分类制订管理办法,包括业务经营、市场开拓、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等各个方面。摆正机构自身的市场定位,推动业务经营的规范化,防范经营风险。二是加强自身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部门责、权、利,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业务操作管理制度,推动业务经营的规范化。加强对重点业务部门、重要岗位的定期稽核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市场纪律方面。

要构筑和营造依照市场经济规则办事的市场氛围。

第一是构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信用经济,要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开展市场规则、信用知识、金融意识教育,增强各经济主体的信用观念,增强人们的金融意识,营造人人守信的社会氛围。依法加大对各种形式的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树立守信光荣、逃债可耻的社会氛围。

第二是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严格运作程序,明确责、权、利,减少道德风险。

第三是建立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确保经济主体能从市场上捕捉收集到可利用的真实信息。

第四是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司法审理机制,努力保障金融机构权益,为金融运行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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