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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论文:试论从保证与保险的本质角度浅析保证保险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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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7

我们知道保证合同为无偿合同。"保证关系中债权人享有保证债权,并不以偿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也不以从债权人取得一定代价为前提。也就是说保证合同的债权人是纯受利益的。"但是并没有任何人愿意为了其他人而自愿承担责任。"保证人之所以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总是有一定原因的,有的可能基于身份关系的需要而承担保证责任;有的可能因主债务人付给一定的报酬,但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并不能决定保证的性质。""有的保证合同中债权人也可能允诺给主债务人或保证人一定的利益,但这并不是保证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因此并不能影响保证的无偿性。"

保险公司之所以愿意作保证人,原因在于其向投保人收取了一定的保险费。保险费的收取仅仅是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一个原因力,并不能表示保证保险作为保证却具有有偿性的特征,因此从原因力的角度我们也可以推敲出保险说关于保证保险有偿性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

五、小结

之所以将保证保险与保险相混淆是因为它在形式上并不完全的符合保证或保险的任何一种,通过上文对其本质的发现和对保险说的驳论,我们最终确定了其所属的范畴,即保证保险的本质上就是保证的一种。保证保险法律性质的探讨对于确立如何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本文篇幅的局限,对于法律适用笔者将另文加以探讨。

参考文献:

[1]郭明瑞着:《担保法》第二版 ,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第2版

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一版

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着:《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5年9月第一版

张海棠着:《保险合同纠纷》,法律出版社2010年1月第一版

张洪涛、郑功成主编:《保险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三版

郭明瑞着:《担保法》第二版 ,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第2版

张广兴主编:《债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

总结:希望保险学论文:试论从保证与保险的本质角度浅析保证保险之性质一文能为大家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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