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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语言中模糊词语的辨证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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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7

三、法律语言中模糊词语的模糊度

在强调模糊词语、模糊表达在法律活动领域中具有无可取代的作用的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就象精确词语、精确表达并不是普遍适用一样,模糊词语、模糊表达的使用也要要注童模糊度。模糊度是指模糊词语本欲表达的核心信息的范围(a,b)。这里a叫做下界,b叫做上界。如果词语的模糊性超出了这个范围,就叫做越过了模糊度。就法律语言而言,如果词语的模糊度干扰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定性、定罪、量刑、判决、执行等,就是越过了模糊度。对这种情形必须严格禁止。如在涉及强奸案件的许多法律文书中,“奸污”一词出现的频率很高,这个词实际上是一个越过了模糊度的表达,很容易给定性、定罪、量刑、判决造成麻烦,因为“奸污”包含有“强奸”和“诱奸”,而“强奸”和“诱奸”是两个截然不同性质的概念,法律对它们的定性、定罪、量刑有着根本的区别。(郝一民/时琴, 1998)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 94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此条中的“以……秩序”一段文字是对黑社会性组织的界定性文字,但有的行为内容用词过于模糊,执行中难于把握,如“为非作恶”一词,在实践中极易产生理解上和适用上的偏差。(陈天恩,1999 )

此外,量词位置不当,也会使语义越过法律语言所允许的模糊度,以致破坏法律语言的严肃性。例如:“犯罪嫌疑人曾因流氓两次被劳教“这句话就有两种理解。一是“因流氓,两次被劳教”,二是“因流氓两次,被劳教”。总之,在法律用语中,模糊词语的运用一定要注意适度。当词语的模糊性在模糊度的范围内时,是法律语言所允许或提倡的模糊词语;当词语的模糊性超出模糊度时,则是法律语言不允许并必须唾弃的模糊词语。

四、结束语

模糊现象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作为属于自然语言的法律语言必须要用到模糊词语,模糊词语在一定的条件下可具有精确的属性,在法律领域,有意识地、正确地运用模糊语言,可以增强语言表述的严谨性,既可包容社会上纷繁复杂的现象与行为,又可给一些条文的解释留有回旋的余地。但应当强调的是正如精确词语、精确表达不是万能、普遍适用一样,模糊词语、模糊表达的使用是以表意严谨为目的、为前提的。运用模糊语言,要注童模糊度。由运用模糊语言超出模糊度所引起的任何表意不明的现象都应当避免和纠正,都是法律语言不允许并必须唾弃的。

注释:

[1] 在传统的二值逻辑看来,一个事物要么属于集合A ,要么属于非A,不存在既是A又是非A的情况,对于这类界限分明的对象经典数学可以对其进行处理,使其量化、精确化。但是,现实世界中还有大量的客体是没有明确界限的,存在大量的既是A又是非A的排中律破缺现象。例如,“高”和“矮”之间,“轻”和“重”之间即不存在截然分明的界限。札德指出 :“这种不能精确划定范围的‘类别’,在人的思维中,特别是在模式识别、信息传递和抽象中都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伍铁平,1999:3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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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天恩. 立法语言,严谨为要[J]. 语言文字应用, 19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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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姜剑云. 法律语言与言语研究[M]. 北京: 群众出版社, 1995

[5] 范健等. 法理学[M]. 南京: 南京大学出版社, 1995

[6] 郝一民,时琴. 析法律语言中的模糊词语[J]. 黔南民族师专学报, 1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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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王 洁. 《法律语言学教程》[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9

[10] 王 宏. 模糊语言及其语用功能[J]. 外语教学,2003(2)

[11] 伍铁平. 《模糊语言学》[M].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1999

[12] 肖云枢. 法律英语模糊词语的运用与翻译[J]. 中国科技翻译, 2001(1)

[13] Maley, Yon. The language of the law[M]. In John Gibbons ed. Language and the Law, 1994.

网友们,法律英语语言中模糊词语的辨证分析就到此为大家介绍完毕了,祝大家能够获得有用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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