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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广告法修葺的思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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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3

广告法因滞后性而无从援引,还因为模糊性而难以援引。我国现行的《广告法》总计只有49个条文,过于原则、笼统,不便于详细地规范广告活动,也不便于执法者具体操作。现行的《广告法》提出了广告必须真实、合法、清楚、明白的要求,但由于对真实性的界定不明确,也没有判定广告真实性的具体标准,所以执法人员难以凭自己的理解来正确执法。另外,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给予虚假广告一个明确的概念,也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容易造成虚假广告认定方面的混乱,为广告活动参与者规避法律提供方便。第七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但是,怎样去界定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广告?《广告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难以判断,不好操作。《广告法》提出广告应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但这项规定没有硬性指标要求,尺度不好把握。

但是,《广告法》历经十余载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变化,我们也看到,广告法在现实中已经暴露出很多缺陷和不足。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我国广告法修葺的思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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