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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资企业的中国职工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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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6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项目,包括中国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1993年1月1日以后批准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金,按上海实施方案规定计发;1992年底以前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满3年的退休职工,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另行制定过渡方法。
  1995年11月25日,上海又发布了<<关于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退休后计发养老保险金办法>>,其主要规定如下:
   (1)达到国家和上海规定的退休年龄,连续工龄(包括个人缴费年限)满10年,或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满15年的,办理退休手续和经核定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在外资企业工作满3年,1995年底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以职工退休前12个月本人的企业工资的平均数为基数计发养老金,并发给各类补贴。
   (3)在外资企业工作不满3年、1995年底以前退休的,按上海实施的老人老办法计发月养老金。
   (4)1996年1月1日后退休的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按上海目前实行的办法执行。
   (5)外资企业职工按月领取的养老金不得超过上一年度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且不得低于40%。
  从上述规定看,外资企业的中国职工,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与待遇,基本与国有企业等职工一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中方职工的法定社会权利,外商企业拒绝为中方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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