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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资企业的中国职工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保险保障

编辑:sx_wangha

201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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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要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具体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劳动部于1994年8月11日发布的<<外商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外商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依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也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外商企业还应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制度,记录职工工龄,工资及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和支付情况。
  根据国务院决定,上海市在1993年2月公布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国职工,按此方案进行改革。同年7月,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又发布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缴纳中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其具体实施内容如下: 1993年1月1日起批准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批准之日起为其全部在册中国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并自发放中国职工工资之日起,按中国职工工资总额的30%,按月向企业所在区、县养老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2年底以前建立,但尚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自1993年1月起,除按上述办法缴费外,还应同时补缴按以前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国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法,与其他企业的职工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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