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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校与大学生契约关系的构建

2013-04-12

【摘要】:教育学是以教育现象、教育问题为研究对象,归纳总结人类教育活动的科学理论与实践,探索解决教育活动产生、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教育问题,从而揭示出一般教育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精品学习网论文网为您提供教育学论文范文参考,以及论文写作指导和格式排版要求,解决您在论文写作中的难题。

论文关键词:契约 高校权利 大学生权利 构建

论文摘要:在实行交费上学的今天。如何维护大学生权益,深化高校改革,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积极构建高校与大学生的契约关系。不仅是有可行性,而且是有必要性。随着高校改革的不断深入,如何看待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兴起,重新定位高校和大学生关系,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从契约的角度构建高校和大学生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商校与大学生的契约关系

(一)契约的订立

高校招生宣传和录取新生的过程事实上就是契约的订立过程。这个过程由高校发布要约邀请。考生发出要约。高校承诺构成.整个过程如下:

l、要约邀请:高校向考生发布招生简章和招生宣传广告。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生源已成为高校生存的生命线,高校之间的生源争夺战已呈白热化趋势。为确保生源充足,保证生源质量.各个高校都制订了招生简章.通过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刊登招生宣传广告。召开各种咨询会,甚至组织人员由校领导带队深入各个中学争取生源。

高校向不特定的考生发出招生简章、招生宣传广告的目的,是希望广大考生填报志愿选择自己学校。根据契约理论和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高校向考生发出招生简章、招生宣传广告可以视为要约邀请。一且契约成立,高校在招生简章、招生宣传广告中告之的事项,如教学条件、奖励事宜等,将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要约:考生填报志愿。考生根据各高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宣传广告,填报高考志愿,选择高校和专业事实上是对高校要约邀请的具体回应,根据契约理论和合同法有关规定,可以视为要约。考生填报志愿这一要约,对象特定、目的明显、意思表示明确。考生发出要约的对象就是志愿上所选择的高校,考生发出要约的目的是希望进入自己选择的高校就读,要约的内容则是招生简章和招生宣传广告中告之的内容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内容。

3、承诺:高校发出录取通知书。高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本校招生简章录取考生、向考生发出录取通知书可以视为对考生要约的承诺,即同意与考生订立教育契约。根据契约理论和合同法有关规定,要约一经承诺,契约即告成立。

(二)契约的生效

考生与高校订立的教育契约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明确.也没有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契约理论和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就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生效要件。但高校发出录取通知书,教育契约成立后,并未立即生效。考生与高校订立的教育契约在法律上可以视为附条件契约。只有条件成立时。契约才生效。教育契约所附的条件就是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报到、注册。考生报到、注册取得学籍后。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大学生.双方开始正式履行所订立的教育契约。享受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