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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养殖保险发展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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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9

政府支持下的渔业互保模式有以下优点:

1.政策支持和互助共济。作为政策性的非盈利组织,渔业合作组织少不了政府的组织推动以及法律法规对其巩固完善。如日本农协共济保险就是在政府的支持下搞起来的,而我国的山西太谷、天津静海和广东中山的农民曾经组织过保险合作社,但因缺乏政府领导支持和专业管理经验而失败。互助共济的优点是不以盈利为目的、政府不收税,并坚持“一人为众,众为一人”原则,互保组织成员间自我组织、自我管理、风险共担和互助共济,不以股东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是为组织成员提供风险保障。

2.促进风险防范和降低经营成本。互保模式在功能上和保险机构很相似,由于在互保组织里,投保人又是保险人,因此其自身根本利益和互保组织是一致的。互保成员为了自身利益会主动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有利于进行防灾防损和核保理赔,抑制减少灾害事故。同时互保组织与保险机构相比,减少了不必要的运营管理成本,降低了保费。

3.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成本。海水养殖是在广阔的海面上生产,受自然状况影响大,而且风险分布及程度在各主体间分布也不均衡。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容易面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此商业性渔业保险供给不足。但是对于互保组织,由于互保成员之间比较熟悉,对养殖过程中面临的风险都有清楚认识,在有共同利益条件下,成员之间互相监督的积极性强。这使得某一方利用信息优势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的行为成本降低。

(二)商业保险模式

商业保险公司资金实力雄厚,风险管理能力专业化。政府可通过支持商业性保险公司兼职经营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业务来支持农业经济的发展。商业保险公司在独立经营前提下,由政府提供部分资金补贴和税收优惠,政府负责为政策性渔业保险提供统一制度框架支持。从图4可知,补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政府对购买海水养殖保险的养殖户进行补贴;二是政府对经营海水养殖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补贴;三是政府再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作巨灾风险准备金。政府借助商业保险公司强化自身的政策性功能,刺激了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渔业保险的积极性。

(三)渔业保险公司

专业化的保险公司是未来保险业发展所需要的。西欧国家的渔业保险是由专业的渔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独立经营, 即渔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模式。但前文的论述证明我国海水养殖保险是具有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目前在我国单纯依靠商业性渔业保险经营是行不通的,因此仍需要政府的扶植。

五、我国海水养殖保险现阶段主要存在的问题

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首先开办商业性渔业保险,在一些地方试点后发现赔付率平均在80~90%,远高于70%的盈利临界点,不得不停办,形成养殖户想投保,商业保险公司不敢承保的尴尬局面。现阶段我国海水养殖保险发展较海水养殖发展而言仍然比较缓慢,主要原因在于海水养殖作为高投入、高风险的行业,有着更大的风险,经营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少法律支持

海水养殖保险在安定渔民生活,促进渔业生产发展,实现渔业经济增长上发挥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政策性海水养殖保险存在法律缺失为主要特征的政府失灵问题,其中主要表现在海水养殖保险缺乏法律保障,迄今没有完善的海水养殖保险法律,尤其是渔业相互保险组织立法滞后,渔业互保组织缺少相应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护, 经常遇到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质疑和养殖户的误解。

(二)保险费定价困难

由于海水养殖的动植物收获和损失的准确数据比较难以搜集、整理,同时有关海水养殖的多年精确的统计资料也不是十分完整。再加上每年海水养殖的损失波动比较大,加大了保费定价的难度。

(三)查勘定损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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