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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产资源制度构建状况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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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5

以建设循环经济为理念的水产资源正式制度应当以社会的自我推动为基础,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和要求,但建立这一制度涉及的问题多而复杂,需要高度协同,必须由政府发挥主导作用,政府必须将这种新的理念通过各种制度的方式确立下来,主动建立完善水产资源正式制度体系。

4、义务主体多元化

为实现循环型水产经济发展所设计的正式制度规范应当多方承担义务,即由政府、团体、生产者、公民个人合理分担义务。在水产资源利用问题上,立法机构及政府负有制定和实施法律、制定政策,进行调控和协调管理的义务,社会有关团体负有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的义务,生产者要承担废弃物排放者责任和扩大的生产者责任,公民个人作为最终消费者有义务积极配合政府和社会团体的合理处理措施,支持环保产品消费使用,促进循环资源的合理循环使用。

二、上海水产资源正式制度构建现状

(一)上海水产资源正式制度界定

上海水产资源正式制度是指适用于上海的、涉及水产养殖、捕捞、管理等方面的各类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制度。从规则产生性质上看,既包括由各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规章。从制度规则适用层次看,既包括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由国家立法机关及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各类水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也包括仅适用于上海地区的由上海地方立法机构及政府所制定实施的法规及制度政策。由于本课题的研究对象为上海水产资源,因此,本文的内容重点为上海地方立法机构及政府针对上海本地水产实际情况实施的各类法规政策,主要包括上海市地方人大及政府机构依据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及各部委所制定的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所制定适用于上海地区的具体实施规则,以及上海市地方人大、上海市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所制定的仅适用于上海地区的涉及水产行业的各类规章政策。

(二)上海水产资源正式制度基本构架

1、水产资源保护制度

(1)水产种苗繁殖保护制度。该制度主要为了保护水产种苗资源,禁止捕杀鱼类、虾蟹类、贝类等的苗种、幼体和繁殖期的亲体。对蟹苗、鳗苗资源还予以特别保护,捕捞蟹苗、鳗苗等资源的,须经上海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和运输蟹苗、鳗苗的,实行许可证制度。(2)水产养殖捕捞从业限制制度。为防止水产资源因无序及过度开发使用而遭到破坏,对水产养殖及捕捞设定了准入资格。从事水产养殖或捕捞的人员需申请取得养殖使用证或捕捞许可证。此外,上海市根据农业部降低海洋捕捞能力政策的要求,对上海市的捕捞船只数量及马力进行控制,以减少捕捞从业人员的数量。(3)资源保护费征收制度。为降低水产资源开发强度,加大资源保护力度,上海市征收了水产资源保护费。(4)精养鱼塘保护制度。随着上海的快速发展,用地需求增加了,为保护水产精养鱼塘不被随意占用,上海市制定了精养鱼塘保护制度,填没征用精养鱼塘必须经过审批,并给予补偿。(5)休渔制度。上海市根据国家统一安排部署,每年实施休渔制度,以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的恢复。(6)增殖放流制度。上海市组织在黄浦江、长江口等地实施增殖放流等制度,以补充恢复水产资源。(7)渔业水域水质保护制度。为保护水产养殖捕捞水体环境,上海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染渔业水域,破坏水产资源,并由渔业环境监测站对渔业水域的水质进行监测。

上文是水产资源制度构建状况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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