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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珠江三角洲三种类型的农业工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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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第五,禁止在内河道圈筑堤围建造影响水利全局的水利设施。虽然这一措施在实际执行中仍遇到阻力。但广东地方政府对在南海、顺德一带尤其是对影响桑园围的违法水利工程是采取严厉措施的。如康熙四十五年,九江人关龙私筑围基,闭塞水道;同治四年,顺德人马应楷私筑扬石坝,“将江面淹塞一半”,当地士绅民众劝阻无效,都是在政府干涉下其非法行为才得以遏止(24)。道光九年,十年间广东地方当局查处珠江口门的七十二处违法石坝建筑,其中与桑园围有关的就有十多处。

以桑园围为代表的清代堤围是珠江三角洲珍贵的水利遗产。当时确立的堤围管理制度与维护措施至今仍有借鉴作用,有相当部分仍为当地沿用。当时修筑堤围的技术代表了本地区技术的最高水平。而且有些技术措施在现代防洪、御洪斗争中仍被采用。明代起桑园围已从开口围向闭口围转变,到清代逐步从只具有单一防洪功能的水利设施向具有防洪、排灌的多功能水利系统转变,为连片基塘区的出现创造了条件。

 

四、基塘工程

基塘是珠江三角洲一种比较特殊的土地利用方式。粤语将有水的低洼地均称为塘,塘旁之地称为基。沙田开发的早期,地势较低,只能采用潮田方式耕作,潮水大进大出,只宜单季稻及挣蒿制。水利设施完善之后,堤围可控制潮水进出,单季稻的潮田或变为双季稻的围田,并由于渔业生产传统,在种植水稻之后还多养殖四大家鱼,形成稻鱼轮作的方式,还有的围田向基塘转变。南海、顺德的围田区成沙时间较早,用以保护民居田土的堤围兴建也较早,田土高程早已固定。而河床日渐淤高,形成水比田高的状况,堤围内土地越来越易受外浸内涝的威胁。经过历年的努力,堤围捍御洪水的能力不断加强的同时,人们也将围内低洼土地从围田向连片的基塘区演变,以减少内涝的威胁。随着蚕桑业的发展,本区腹部残存的稻鱼轮作方式逐步让位于桑基鱼塘。

基塘的作业方式从明代中期起就已相当普遍,分布地点遍及番禺、南海、顺德、东莞、新会等地,而以南海、顺德为最集中。随着清代珠江水利形势的日益恶化以及大型水利工程从单一防洪功能向防洪、排灌综合功能完善,连片基塘区逐渐成为珠江三角洲水利工程系统的子系统。连片基塘区非单家农户所能为,主要是合村、合乡的宗族力量配合村堡水利工程而建设起来的,所以连片基塘区具有“农业工程”的特征。尤其是清代乾隆至咸丰、同治年间,南海、顺德连片基塘区的出现,往往与乡围一村一堡的独立水利系统相联系。大堤的岁修、大修只能降低水灾的为害程度,还不能完全确保低洼地免受外浸内涝的威胁。于是围内村堡有自建水利系统——乡围的需求。珠江干流两旁沿山岗、丘陵、台地冲积地而建的村堡及围田可自筑基围,形成独立的水利系统。于是清后期,大围内自建小围,围内有围,或小围联成大围,土堤变成石堤,或加高培厚,纵横交错,堤田遍布南海、顺德境内,一个小小的九江乡内也是堤围重叠,“堤日多则潦日横,而无堤者尤被其害”(25)。修堤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潦害,但有堤总比无堤为佳。但是乡围必须“多设窦闸,以时启闭”。光绪《重辑桑园围志》卷十三记载:乡围内有“窦、闸、渠、涌,所以通潮汐、防旱潦、便舟楫者也”。所以乡围实为具有防洪、排灌、航运功能的独立水利系统。纵横交错的大堤、小堤虽使“外潦久不为患,而稍洼之田(种植水稻)得应时播种者,犹十不二三”(26),于是清后期基塘区内残存的稻田,随着蚕桑业的兴起,就顺理成章地让位给基塘了。如民国《顺德县志》记载:“大墩围,仅障南便田亩,东北无围闸提束,每逢潦至,水从泾口逆入横流堡内,田禾尽没,基塘半空”。同治三年春,当地乡绅倡议在大墩围的东北口筑玉带围,修成之后,“洼田尽变沃壤,租息比旧倍增”(27)。很明显,大墩围,原也是开口围,玉带围与大墩围连接,成了闭口围,围内田地有了防御水患的独立水利系统,才有可能向连片基塘区转变。南海、顺德的淡水养殖业习惯要求池塘排灌便利。池塘价值高低也往往以此为标准。清末卢燮宸《粤中蚕桑刍言·养鱼事宜条例》记载:“鱼塘当涌近海,易于出水者,谓之头筒塘”,租价最高,如“先有塘阻其出水者,俟彼塘先行干底捉鱼上泥后,始可借其塘出水者,谓望天塘;有出水而未安窦塞者谓之野塘”,后二者租价最低。野塘还因其瘦,“只可种茨菇、菱藕之属”,而不能养鱼。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早期南海、顺德的鱼塘在村堡水利系统未完善之前,多建于当涌近海之地的堤围附近,以抬高塘的租价。如桑园围的早期维护,多就近取土作堤围材料以降低修围费用,同时也有开挖鱼塘谋求出租,租金作日后维护堤围费用的意思(28)。堤围附近的桑园芋地也挖为鱼塘。还有业主竟在堤围外修子堤挖鱼塘。堤围附近池塘的过度发展,削弱了堤围防御洪水的能力。嘉庆年间这些做法都被严禁(29)。有人甚至认为要在堤围基脚附近填塘固基确保堤围安全,但因池塘过多难以实行,在嘉庆2年的《章程》就规定凡建于大堤旁边的鱼塘,在冬闲时节,必须“将基脚培筑高厚”,并将所有大堤旁的鱼塘造册登记存案,以便稽查,并不准在堤围旁建新鱼塘(30);另一方面,村堡水利系统在清中叶以后逐步完善,鱼塘不一定当涌近海,只要有条件与村堡水利系统的排灌设施相连,就有可能建成租价较高的池塘。可见基塘工程与水利工程之间的关系是在形成过程中逐步协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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