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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证券市场的政治经济学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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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8

四.市场与机构

由于中国的证券市场是政府管理风险的一个手段,因此,市场与金融中介机构之间的互动并不是基于市场来进行的,在这里,不存在默顿意义上的市场与机构之间的螺旋。中国的金融中介机构很大程度上仍是行政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成为政府金融监管的一个个支点。在我国,信用很大程度上仍是靠单位和组织来维系的。

市场的结构决定机构的行为,但市场的结构同时又是由机构的特性决定的,是由市场的参与主体决定的。如果主体的构成是趋同的,那么市场的结构与风险形态自然是趋同的,相互之间进行对冲的可能性就不存在。正如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时代一样,由于信托投资公司没有自己的业务,因此,决定了信托投资公司不可避免地在货币市场上违规拆借。因此,我们需要深入地理解中国的市场,才能理解中国的机构及其行为。不能再陷入中国信托投资公司那样的循环中,整顿-违规-再整顿-再违规。不能庞统地提发展机构投资者,需要的是不同风险的机构投资者。

五.市场功能与市场的演进

市场本身是推动规则变动的场所,市场的建立,最终要影响立宪层面的选择。这其实是市场本身不断演进的一个根本原因,是市场的立宪功能的一个体现。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各类经济主体已经有相当的心理准备和相应的金融资产准备以应付自我承担风险管理的需要,国家也不可能承担更多的风险管理责任。因此,接下来风险管理合乎逻辑的演变只能是,各类经济主体将从自身管理风险的需要出发,推动一系列制度规则的形成。

庞大的个人金融资产既是国家主导的金融秩序结构的产物,又为这一秩序结构的改造铺就了基础,即为个人投资者的分化和组织化提供了前提条件。随着个人投资者的分化(多样化)、组织化,以及各类机构投资者的形成,中国金融系统的改革逻辑将开始一个新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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