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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低龄职务犯罪心理的预防

编辑:sx_zhangjh

2014-10-09

最新低龄职务犯罪心理的预防

小编又与大家见面了,今天为大家带来的内容是低龄职务犯罪心理的预防,希望可以解决你们问题!

一、低龄职务犯罪概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违背职责的要求,运用国家不认可的方式满足自己的需要,故意或者过失地导致危害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的结果而应受到制裁的行为的总称。本文所述之低龄职务犯罪是指35岁左右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依法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职务犯罪。把握好其特点将有助于犯罪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

1.涉案罪名集中。低龄职务犯罪尽管分布领域很广,但涉案罪名一般集中在贪污和挪用公款两大罪名上,这与大部分低龄职务犯罪分子职级不高、主要负责处理财务、会计等事务工作有关。如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1998年至2000年查处的20件低龄职务犯罪中,绝大部分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1]而在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检察院1981年至2001年立案侦查的105件案件中,贪污挪用案件为87件,更是达到了立案总数的82.86%之多。[2]可见故意型低龄职务犯罪较多,因此下文分析犯罪心理时也主要以分析故意职务犯罪心理为主。

2.涉案金额较大,犯罪性质恶劣。与年轻人爱冒险、图刺激心理相对应,低龄职务犯罪人往往作案不计后果,因而一旦犯案涉案金额较之其他年龄段更大,犯罪性质更为恶劣。如湖北省建设银行青山支行年仅26岁的房地产信贷科科长助理金某挪用公款819万用以放高利贷;又如32岁的贵阳市财政局出纳员许杰转走预算外资金7200余万,爆出贵州省建国以来最大一起经济犯罪案件。[3]3.犯罪分子文化程度较高。凭借良好的文化教育背景,加之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为数众多的年轻国家工作人员被提拔上了中层岗位,其中的不良分子往往利用其业务骨干的地位进行职务犯罪活动。以广州市为例:1997年至2003年3月,该市35岁以下青年职务犯罪总人数364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有229人,占62.9%,研究生17人。[4]低龄职务犯罪主体在案发前往往得到组织上的重点培养、单位领导的器重,被家人、社会寄予厚望。他们的犯罪在毁掉自己前程、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的同时,也是对组织资源的一种浪费,更令家人痛心,甚至还会影响干部队伍的廉政文化建设,动摇社会群众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政治信任,给各方都造成极大损害。

二、低龄职务犯罪心理分析。

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称。[5]研究低龄职务犯罪心理,能更深入地了解低龄职务犯罪分子(或潜在的低龄职务犯罪分子)的内心动态,从而更好地对已出现的或处于萌芽状态的畸形心理进行矫正和预防。

(一)低龄职务犯罪的典型心理。

1.贪婪心理。经济的高速发展在给人们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使“金钱至上”的观念在我国有了很大的“市场”。低龄职务犯罪分子大多数成长于改革开放的年代,对金钱顶礼膜拜的贪婪心理使他们不惜违法犯罪,肆意收受财物,贪污挪用公款。

2.失衡心理。年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眼看学问不如自己、努力程度不如自己的同辈人通过经商暴富、目睹同一批进入机关单位、国企的人迅速升迁后,认为自己是“老实吃亏”,从此开始利用手中权力为己牟利,求得“补偿”。

3.从众心理。事实上,在某些权力要害部门,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的确是以“群体”的形式存在,近年来腐败“窝案、串案”频发便是其例证。缺乏社会经验的年轻国家工作人员混迹于腐败环境之中,与腐败分子的密切交往,将职务犯罪行为中性化、合理化,视收钱送礼、以权谋私为当然。

4.侥幸心理。低龄职务犯罪分子的高学历、高智商使他们自视甚高,以为凭借自己的高超手段能够遮掩住犯罪、规避惩罚;而监督机制的匮乏无力和职务犯罪的低查处率也让他们心存侥幸,企图蒙混过关。正是侥幸心理的存在使年轻的蛀虫们孤注一掷、铤而走险,最终将自己送入犯罪的牢笼。

5.虚荣心理。法国哲学家柏格森曾言:“虚荣心很难说是一种恶行,然而一切恶行都围绕虚荣心而生,都不过是满足虚荣心的手段。”作为在市场经济浪潮中成长起来的一代,年轻的职务犯罪分子往往乐衷于人们的阿谀奉承,对名牌商品有着无穷的兴趣,凡事讲阔气、讲排场,为满足内心的虚荣面对“糖衣炮弹”毫无惧色,一一笑而纳之,从此恶行不断,陷入职务犯罪的泥沼。

6.对抗心理。年轻人心理上的不成熟使得他们容易对批评、建议产生对抗抵触情绪。有的低龄职务犯罪分子就是因为对单位领导批评不满而滥用职权以泄私愤,或对工作职责持冷漠态度,这是在过失型职务犯罪中常见的一种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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