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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瑞典地方治理的经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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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4

(二)瑞典治理体系中的监督体系

瑞典有着堪称为世界上最古老的监察专员制度。瑞典的“监察专员”制度可以追溯到18和19世纪。其主要职能是检查行政机构和公务员在遵守法律、规章、以及约束他们专业活动的良好程序和服务普遍标准。拥有中央机构法定地位的调查委员会,可以接受政府的委任去调查政府需要提交议案的问题,并且它可以由一群或者个别的专家构成。尽管委员会相对委任它的部委某种程度上拥有自治,后者依然提供指示以界定调查的目标和限制。但更重要的监督主要来自地方每个公民。按照瑞典宪法的公开原则,从1862年起,每个公民不仅对政府都有上诉权,而且国家的政务全部实行公开制度,任何公民都有权利也可以依申请看到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各种文件资料(《国家守密法》限制的除外),甚至包括政府官员的收入、财产、公务接待费用等等。

(三)瑞典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功能

在地方治理中的公共服务方面,瑞典区域与地方治理主体之间各司其职。郡委员会全力专注于保健和牙科护理,同时还与相关的自治市合作主管区域层次公共交通的某些方面,可以从事如推广旅游或者文化这样的事项。相比之下,自治市镇则承担了一长串服务,主要有:中小学教育、城市规划、住房供应、公众交通、环保、消防、垃圾处理、饮用水供应、污水处理、课外活动、图书馆等文化基地建设、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其他福利等,包罗万象,常被称为从摇篮到坟墓都由其负责。

总的说来,只要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事务已由其它机构负责,都可以是自治市镇的职能,因此,自治市镇通常都会根据当地实际,自愿承担一些工作。从财政方面来看,地方和区域部门的合并支出中,自治市层次占了大概70%,而郡委员会只占了所有自治机关总支出的大约30%。

如何构建有效的地方治理体系关系到国家政治的稳定、公民的福祉,因此对其深入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精品学习网为大家整理了浅论瑞典地方治理的经验,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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