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论文 > 法学论文 > 刑法论文

见危不救罪的立法分析论文

编辑:

2015-10-10

1.本罪主体为不负特定职责或义务的人,且能够在不给自己带来不利的情况下给危难中的人以救助,却不加以救助的人。

2.本罪的对象为处于危险状态而急需救助(此种危险状态应特定为人身方面的危险)的人。必须是正处于危险状态,而且不依靠他人救助无法脱离危险状态,如果凭借自身努力可以脱险,便不存在第三人是否救助的问题。

3.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次要客体为他人的人身安全。因为如果都对他人的危险处境冷眼旁观,社会必定会出现道德沦丧的危险,“人之初,性本善”,如果连他人最基本的身体受摧残的痛楚都不能感同身受,丢失了人性的社会何以为继?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如果第三人当时并没有意识到他人人身安全即将受到损害的事实,即是过失未救助则用刑法加以处罚会使人心惶惶。

二、见危不救罪的国内外立法比较

在我国历代的刑事立法中都将“见危不救”界定为“不管行为人有无特定职责或义务,也不管可期待的救助行为对本人或第三人有无危险,只要见危不救,就构成犯罪,就要接受刑事处罚。”这虽然证实了见危不救在历代刑法中都有受到重视,但却不符合现如今刑罚的基本要求,而将不该处罚的群体一并包括在内,如此便会形成人人自危的局面,法律不会维护社会秩序,反而会加剧社会的混乱。国外一些主流国家也早已存在相关立法。德国刑法323条C项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救助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救助的,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而在西班牙刑法典第489—1条规定:“对于无依无靠,且情况至为危险严重,如果施与救助对自己或第三者并无危险,但不施与救助,应处以长期监禁,并科以西币5000至10000元之罚金。”早在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就新增有“怠于给予救助罪”。可见危不救写入刑律似乎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但若从哲学的观点来看,一切从实际出发来思考问题是十分必要的,这就要求我国立足于国情,与国外进行比较思量。首先,我国与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经济作为基础,其差异决定了法治发展程度的不同,实际上,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努力着,而法、德等国早已是成熟的法治国家,这也影响着我们一些法律问题的处理方式不应与西方国家亦步亦趋。不可不说的是,西方国家在见危不救上的立法得以很好地实施,很大一部分取决于其国民的素质及道德水准已经上升到一定水平。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口素质的层次不齐是难以避免的。所以国外的立法也仅仅具有参考意义。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见危不救罪的立法分析

相关推荐:

试论我国埋藏物发现制度论文  

司法公信力之程序公正论文  

标签:刑法论文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