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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的思考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5-08-17

"亲亲相隐"又称为亲属容隐、亲亲得相首匿,是指法律允许亲属间相互隐罪而不追究或减轻其刑事责任的规定。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我国现行刑法的思考

不仅有罪可以相互包庇,为犯罪人通风报信,而且不准亲属间相互告发。这项制度渊源于先秦儒家关于"孝"的伦理观念,"亲亲相隐"的思想在先秦时期还只是停留在儒家的道德层面而未成为一项法律制度。如《论语·子路》里有这样的内容,"叶公语孔子日: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其中体现的就是"亲亲相隐"的思想。

以法令形式确立亲亲相隐制度始于西汉,宣帝四年曾下昭:"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这可以看作是中国亲亲相隐制度正式形成的标志。亲亲相隐制度的成熟是在《唐律》,唐律中亲亲相隐原则形成了一个完备的规范系统。

唐以后的法律,容隐的范围更为扩大,不但直系亲属和配偶包括在内,只要是同居的亲属,便可援用此律,即便是不同居的同姓大功以上的亲属,以及大功以下的孙媳,夫之兄弟,兄弟妻和外祖父母、外孙也包括在内,明清律的范围且扩大及于妻亲,连岳父母和女婿也一并列入。至于不同居的小功以下的亲属,其相容隐的权利则受到限制。唐以后的法律还都明文规定于律得相容隐的亲属皆不得令其为证。而法律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叛的大罪是不适用"亲亲相隐"的。[1]清末民初,亲属容隐制度继续得到沿袭,然而,新中国成立后,这一传统法律制度就被抛弃了。

西方有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谓之"法律不强人所难",即法律不能要求人们实施不可能实施的行为,也不能禁止人们实施不可避免的行为,上升到刑法理论,就是期待可能性理论。期待可能性理论是大陆法系刑法学的重要理论之一。简单地说,行为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 无可奈何被迫实施了违法行为, 其刑事责任如何, 这就是期待可能性问题。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 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2]如果有期待可能性, 即能够期待行为人在行为时实施合法行为, 行为人违反此期待实施了违法行为, 即产生责任;如果无期待可能性, 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违法行为, 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 此为阻却责任事由, 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即期待可能性理论是从有责性层面进行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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