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论文 > 法学论文 > 刑法论文

浅谈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之检讨

编辑:sx_zhangjh

2014-05-22

浅谈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之检讨

【内容提要】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刑法规定的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形成非法控制的尚未定型为黑社会组织的犯罪组织。追求和实现“非法控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团伙相区别的显著标志。“非法控制”指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或者可能形成的非法掌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犯罪在行为关系上是牵连关系和吸收关系的竞合,但是吸收关系占主导地位,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遵循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或者重度行为吸收轻度行为的处罚原则。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很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正。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 恶势力 非法控制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我国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或黑社会组织为对象的犯罪,包括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此类犯罪可简称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⑴另一类是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核心概念。虽然1997年《刑法》第294条第5款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描述,但是我国刑法学界与实务部门对此仍存在不同的理解。为进一步统一司法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9年7月联合出台《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就一些争议较大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若干具体的指导性意见。笔者下面结合《座谈会纪要》就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些检讨。

标签:刑法论文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