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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之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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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2

一、立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和特征的规定不明确

由于1997年《刑法》第294条对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我国刑法学界和公安、司法实务部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含义的理解各不相同。例如,公安部刑事侦查局长张新枫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中国内地的有组织犯罪的最高形式……它是描述中国内地有组织犯罪形式的特定概念”。⑵而我国刑法学界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含义的界定则较为详细,如有学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由多人组成的,通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行业或区域形成非法控制,以获取经济、政治及其他利益的组织”。⑶该定义其实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立法解释的凝练,虽然无可厚非,但是难以满足刑法理论研究的需要。也有论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由3人以上不特定多数人,以获取非法的经济、政治利益为目的,用犯罪手段按照企业化或者帮会等方式组织的犯罪组织”。⑷该定义由于没有提及“非法控制”这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特征,因而有失严谨。笔者认为,给黑社会性质组织下定义务必抓住两点:(1)识别性。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既是黑社会组织的雏形,又是“恶势力”团伙的高级形态,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应该与“恶势力”团伙、“黑社会组织”的定义之间有较明显的界线。(2)简洁性。给“黑社会性质组织”下定义既要描述黑社会性质组织最具代表性的特征,又不必将其所有的特征都纳入其中。因为要准确完整地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内涵与外延并非易事,故而需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进行周全的分析与归纳。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加以界定:第一,法定性,即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我国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犯罪组织。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团伙相区别的主要标志。第二,黑社会性和非法控制性,即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黑社会组织的本质属性,只是在组织化程度、经济实力和对社会的非法控制等方面明显不及黑社会组织。黑社会组织的本质属性表现为通过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对社会的非法控制,这也应当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特征。第三,动态性,即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在由一般犯罪组织向黑社会组织演变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形态的犯罪组织,它存在着蜕变为黑社会组织的可能性。由此,笔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由刑法规定的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形成非法控制的尚未定型为黑社会组织的犯罪组织。

在此还须指出的是,虽然1997年《刑法》第294条第5款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4个特征(《座谈会纪要》将其概括为“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4个特征的核心内涵是什么,立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的认识也很不一致。

第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表现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座谈会纪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概言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集中体现在其组织化程度比“恶势力”团伙的组织化程度要高。具体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1)人数较多,人数往往在3人以上;(2)分工明确,即有明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3)组织较稳定,即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这主要指起主要作用的组织成员基本固定。总之,“组织化程度较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团伙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第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包含两层含义:(1)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团伙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换言之,“恶势力”团伙不以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为基本特征。(2)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支持该组织活动的经济实力。有论者认为:“虽然对于立法解释中规定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座谈会纪要》并未提出具体的数额标准,但办案时仍要根据案件所涉及的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经济发展水平、利润空间等因素综合考量,应要求足以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数额标准不可放得过低”。⑸立法解释关于“一定的经济实力”的表述表明对于“经济实力”应有量化的要求,但是《座谈会纪要》规定:“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这意味着,“一定的经济实力”只是一种模糊的量化要求,无须苛求具体的数额标准。笔者认为,一定的经济实力虽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具有的特征之一,但是经济实力的状况、能否足以支持该组织存续、发展以及能否足以支持该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无须进行定量评判。换言之,是否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不宜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其具体理由是:(1)经济实力是一个易变指标,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呈现波浪式的变化。如果在查处某一犯罪组织时,该组织正处于经济实力大幅度滑坡期甚至出现负债而表现出无经济实力的特征,那么仅仅以经济实力不足而排除其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显然不合理。(2)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实力的查证比较困难,尤其是对于某些拥有公司、企业经营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经济收入并非均属非法收入,也并非都用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该组织的生存、发展。如果就经济实力设定一个具体的数额标准,那么在不能查实该组织收入的非法性或者收入用途的非法性时就难以认定其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核心内涵应当是该组织具有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至于该组织的经济实力状况只能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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