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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美国的死刑保留政策与新死刑保留主义

编辑:sx_zhangjh

2014-05-22

谈美国的死刑保留政策与新死刑保留主义

在以欧洲国家为代表引领死刑废除潮流的当代,一向以大国自居的美国却没有急于加入死刑废除的阵营,在死刑的存废上避免了盲从和坚持了自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基于其宪法解释权对死刑制度作出的合宪性解释,正引领着美国的死刑制度走入新死刑保留主义时代,即通过对死刑立法的不断修正实现死刑的有限保留。

【关键词】 死刑保留,酷刑,民意

在以欧盟为代表的国家和地区相继废除死刑制度的当代,美国作为被世界公认的高度文明的国家却独树一帜地保留着死刑制度,仿佛和中国一样,继而使美国的国际形象因死刑问题而成为众矢之的。受西方国家反对死刑思想的影响,以及美国国内民权运动的兴起,20世纪60年代初,以美国国内的民权组织、律师团体为代表的非官方组织拉开了反对死刑运动的帷幕。在美国国内近四十年的死刑存废之争中,和中国一样,死刑反对论者的废除死刑的主张以明显的压倒性优势成为美国当代死刑制度研究的主流观点。但是,实践中美国死刑制度并未表现出短时间内即被废除的迹象,反而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2年福尔曼案中首次对美国的死刑制度进行宪法性解释以来,死刑制度的宪法性地位得到了确认与巩固,使得死刑得以在当代美国仍然适用。为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可以力排众议为美国死刑制度的保留做出合宪性司法解读?带着这一疑问,本文将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为美国死刑制度的保留给出的理由进行细致考察,以期对美国逆世界废除死刑潮流而行的保留死刑作出解读,也使同样作为大国的中国的死刑废除之路提供冷静思考的样本,为中国死刑废除理论提供一个域外的答案。

一、福尔曼案:美国新死刑保留主义的里程碑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2年福尔曼案(Furman v.Georgia)[1]中判决死刑的适用违宪后,形成了一个短暂的中止执行死刑时期。虽然福尔曼案判决“死刑的适用”违宪,但是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并未直接判决死刑本身违宪,从而为四年后格雷格案[2](Gregg v.Georgia)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修改后的各州死刑立法合宪留下了余地。应当说,福尔曼案开创了美国死刑立法受宪法审查的新时代,同时开创了美国死刑制度的保留在宪法框架下寻找理论依据的新思路,即通过对死刑立法的不断修正实现死刑的有限保留。

(一)福尔曼案:死刑的存废之争在现实司法制度中的较量

福尔曼案发生前,美国死刑的存废之争还只是思想上的争鸣,集中于死刑是否具有道德或宗教上的价值,是否具有恢复性司法功能,是否具有威慑功能等的讨论,[3]而这些理论争鸣尚未能发生影响死刑立法走向的实际效果。直至20世纪60年代随着美国民权运动的兴起,出于对黑人群体应获平等权利保护的关注,“死刑被视为压迫黑人与少数群体的工具”[4]而受到合宪性质疑,才使得死刑制度的存废之争跨越理论争议阶段而走向具有实际效果的立法上的取舍阶段。

福尔曼案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针对三个案情不同的案件作出的共同判决。这三个案件分别为福尔曼诉乔治亚州案(Furman v.Georgia),杰克逊诉乔治亚州案(Jackson v.Georgia)和布兰驰诉德克萨斯州案(Branch v.Texas)。其中福尔曼在实施夜盗(burglary)时因其随身携带的枪支走火致被害人死亡被州法院定罪为谋杀罪并判处死刑[5],杰克逊与布兰驰均因实施强奸犯罪时伴有加重情节而被州法院判处死刑[6]。这三起案件均因被告人为黑人,被害人为白人而存有量刑过重的嫌疑。例如,福尔曼的上诉律师提出的上诉理由所指出的,陪审团对于福尔曼作出死刑量刑裁决时,并未得到明确法官的明确指引,从而使得该判决中死刑成为一种罕见的、随机的、任意的适用;同时还指出,福尔曼的精神状态未受适当调查,而对疑似心智不健全的人适用死刑构成宪法第八修正案所禁止的酷刑与异常刑。[7]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受理这三起案件,但是明确指出只对“死刑的适用是否构成酷刑或异常刑从而违反宪法第八修正案与第十四修正案”[8]进行违宪审查。最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以5比4的微弱优势判决“死刑的适用违反宪法第八修正案[9]和第十四修正案[10]”。该案虽然形成了死刑适用违宪的判决结论,但是九位大法官各自做了独立的说理推论形成了九份判决意见。其中,五位持同意判决结论意见的大法官中,布伦南(Bren-nan)和马歇尔(Marshall)两位大法官认为死刑本身构成酷刑和异常刑从而违宪;道格拉斯(Douglas)、斯图尔特( Stewart)和怀特(White)大法官认为死刑在适用过程中发生的任意性适用构成酷刑和异常刑从而违宪。

应当说,福尔曼案是美国死刑制度的存废由理论争议进入立法与司法的决策阶段的开创性案件。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该案中作为决定美国死刑制度未来走向的决策者,并未直接作出“死刑本身”违宪的判决,而是判决“死刑的适用”违宪。而“死刑的适用”违宪意味着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死刑立法的不完善才是导致死刑的不公正适用与任意性适用的原因。由此可见,联邦最高法院在福尔曼案中为美国死刑制度走向奠定的基调为修正的保留死刑,即只要完善死刑立法以充分保障死刑适用的公正性,死刑就不存在违宪问题。1976年格雷格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死刑的适用合宪的判决即是因为各保留死刑州在福尔曼后迅速对各自的死刑立法进行修正以保障死刑适用的公正性。应当说,福案曼案为美国死刑制度的保留创立了根基性指导原则,即通过死刑立法的完善实现修正的死刑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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