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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单位犯罪的主体

编辑:sx_houhong

2014-04-25

单位犯罪的主体,结合目前我国刑法理论上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的研究成果,就一些问题发表一点个人之见。

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如何理解单位犯罪主体,直接关系到单位犯罪范围的确定,而理论上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理解存在着种种意见分歧,有必要予以进一步探讨。本文结合目前我国刑法理论上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的研究成果,就一些问题发表一点个人之见。

一、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什么

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似乎是一个显而易见的答案,但因为单位犯罪不可能离开自然人,即单位犯罪总是通过自然人实施,这就引发了理论上对单位犯罪的主体究竟是单位一个主体,还是单位和自然人两个主体的争论。对此,目前刑法理论上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人犯罪是一个犯罪主体,自然人、包括法人内部对法人犯罪行为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不是法人犯罪的主体。其理由是:第一,法人是法律拟定的人格和生命的有机整体,具有整体的意志和行为,法人犯罪是整体犯罪,法人成员实施的行为,是法人行为的有机组织部分,它不能脱离法人而单独存在,也不是自然人意志的自由选择,法人应当对这些法人成员在法人意志支配下所进行的各种行为负责。第二,如果承认法人的成员也是犯罪的主体,也就在事实承认法人犯罪实际上是法人和自然人共同犯罪。第三,认为法人犯罪的主体是法人和法人成员的观点与我国的刑事立法不符,我国刑事立法对法人犯罪的表述都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某种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尔后才是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规定。第四,对法人犯罪,刑法之所以规定追究法人成员的刑事责任,是由于法人成员在决策和实施法人犯罪过程中体现了个人意志和行为,正是这些意志和行为成为导致法人犯罪的重要原因。[①]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法人犯罪中,实际上是一个犯罪(即法人犯罪),两个主体(即法人和作为法人构成要素的自然人),两个刑罚主体(在两罚制的情况下),或者一个刑罚主体(在单罚制的情况下)。[②]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同一个单位犯罪的案件中,单位和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同时成为犯罪主体而并不互相排斥,不过它们是处于不同的层次上。也就是说,单位犯罪时,存在着一个特别的‘双层犯罪机制’,第一层次是单位犯罪,犯罪主体是单位,这是单位犯罪的表层结构,我们不妨将单位看成为‘表层犯罪者’;第二层次是单位的决定者和执行者所构成的共同犯罪,犯罪主体是决定者和执行者个人,这是单位犯罪的深层结构。”正是由于单位的决定者和执行者“使得单位因其行为而犯罪,因而他们的行为也构成犯罪。”[③]这种观点实际上是“一个犯罪,两个主体”另一种表述。

上述主张单位犯罪是“一个犯罪,两个主体”的根据是: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无论是适用双罚制,还是适用单罚制,作为直接责任人员的自然人都应承担刑事责任,既然作为直接责任人员的自然人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这就意味着自然人本身实施了犯罪,实施了犯罪的自然人无疑就是犯罪主体了。这是“一个犯罪,两个主体”说的逻辑推理过程。现在所要论证的是: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自然人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是否就意味着自然人本身犯了罪。笔者认为,作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自然人之所以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是因为自然人本身实施了犯罪,而是因为单位犯罪的意志和行为是通过自然人的意志和行为体现的,由于自然人与单位犯罪的这种联系,这就使得自然人要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请注意:这里所讲的是自然人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对个人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将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与自然人对个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混为一谈。因此,单位犯罪的主体只有一个即单位。如果因为作为直接责任人员的自然人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就认为自然人是独立的犯罪主体,甚至认为决定者和执行者构成共同犯罪,那么,就意味着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既有单位犯罪,也有个人犯罪,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溶为一体,这在逻辑上是难以成立的。总之,单位犯罪的主体具有唯一性,就是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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