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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推定与无罪推定之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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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5

1.基础事实的证明标准。前已论及,在推定规范的适用中,对于基础事实的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担。根据无罪推定的要求,在刑事案件中,所有的犯罪要素必须由控诉方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控诉方对于基础事实的证明当然概莫能外。“排除合理怀疑”、“内心确信”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过是基于不同的视角对于定罪这一最高标准的不同法律表述,都是对于人类理性认识犯罪所能达到的极限的界定。刑事推定与无罪推定之契合仍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例说明。如前所述,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明责任的分配上,控诉方要承担“被告人的财产或者支出超出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证明责任,控诉方只有对上述事实的证明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被告人的行为才可能在缺乏有效反驳的情况下被法官认定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关于控诉方对于基础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标准,美国《加州证据法典》是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法律文本之一。该法第607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当一个影响证明责任的推定旨在通过推定的方式确立关于被告人符合某罪的要件事实时,只有产生该推定的基础事实被证实或者被证明至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后,这样的推定规则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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