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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制度基础理论微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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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2

第一,假释制度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惩罚本身是一种代价,还需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需要,任何多余的都是对社会的损害。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当罪犯已然改造好,人身危险性消失之后的监禁刑就是徒劳,也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在罪犯得到改造之后,附条件的将其释放既是对社会司法资源的释放,也能够使得被假释的罪犯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具有极大的节约性。

第二,假释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种很好的方式。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在刑法中,轻缓的表现方式包括司法上的非犯罪化与非刑罚化以及法律上各种从宽处理措施。而假释制度也是刑罚轻缓化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刑罚轻缓化在行刑阶段的具体表现。可以说,假释是架设在封闭的监狱与开放的社会之间一道桥梁,是缓和自由刑的严厉性、实现刑罚教育改造目的重要行刑方式,它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第三,假释制度的广泛适用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现实需要。我国当前正在全力建设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核心就是消弭社会矛盾。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首先是每个家庭的稳定和完整,而过量的刑罚只会导致更多家庭的破裂,给社会带来更多的危机或者埋下危机的隐患。苛厉的刑罚不但不能使被告人认罪服法,而且会强化被告人的报复心和社会一般民众的残忍心,这实际上加剧了社会的对抗因素,与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相悖。现实中长时间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犯罪人被放回社会之后可能已经丧失了适应社会的能力,由此产生的畏难情绪可能会导致这些人自暴自弃,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重新威胁社会的安宁。假释制度正好可以解决这些问题,被假释的罪犯可以提前与家人团聚,使这些家庭过上正常的生活。假释制度所体现的轻缓思想有利于激励犯罪人积极改造,也更易于使被告看到希望,认罪服法,消除社会不安全的根源于未然。假释制度的在社会化功能,使得罪犯更易于适应社会生活,避免罪犯因为不能适应社会而再次走向社会。

四、结语

从假释制度产生和在各国得到迅速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这项制度是经历史证明得好的制度,假释制度基础理论从假释制度背后的支撑理论我们可以看到这项制度是符合刑法理论发展的历史趋势的,从假释制度在实践中的意义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切实推行扩大假释制度适用的价值。我们现在需要顺应历史潮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争取将这项制度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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