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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共犯相关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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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2

第二种情况,如果关系密切的人是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单方占有的情况下,该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均知情。根据上述论述,关系密切的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片面帮助犯,该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犯罪。

有观点认为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片面帮助犯,该国家工作人员在单纯知情却消极地保持不作为的情况下也构成犯罪,即客观上以不作为形式帮助与其关系密切人受贿,主观上有帮助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的故意,仍然应当按受贿罪处理。其中,不作为义务来源是公务员法中的职业道德义务。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例如张某与李某(厅级干部)是同学,在聊天时谈到张某将为某地产开发商投标事宜找开发区王主任汇报工作,王主任知悉张某与李某关系,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共犯相关问题在招投标中对该开发商予以特殊关照。经查,张某收受开发商的活动经费20万元,并单独占有。尽管李某知悉张某利用其影响力情况,但是,由于不存在财产关联关系,不应认定为受贿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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