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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内幕交易罪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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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笔者认为,仅以缺乏“相关性”为由而排除国家政策和经济数据并不妥当。首先,有关内幕信息“相关性”特征的观点仅是一种学术见解,并不足以构成内幕信息的法定要件。事实上,我国理论界对于内幕信息的特征一直存在多种不同的看法。有学者就明确指出,内幕信息只具备两个特征,即“未公开性”和“重要性”。⑽中国证监会在2007年3月制定的《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第8条就规定,除《证券法》第67条所列重大事件与第75条所列重要信息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皆为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可见,只要未公开信息能够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那么不管这个信息是产生于公司内部还是外部,是否直接地指向某家公司,都不影响到对内幕交易的认定。同样在美国,一系列判例中,执法机关在起诉内幕交易时只须举证证明被告用于交易的信息是“非公开的”(nonpublk)和“重要的”(material)。⑾虽然在理论研究中,根据信息与特定公司自身状况的关联程度,美国学者也会将信息区分为“公司信息”(corporate information)和“市场信息”(market information),但是在法院裁决中,这样一种学理上的分类并无多大意义。Chiarella v.United States一案中,Burger大法官就指出:“近些年来,学术论文中已经把‘公司信息’——来自于公司内部并反映公司预期盈利或资产状况的信息——和‘市场信息’区分开来……但很明显,依据条款本身及立法历史来看,(《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条(b)款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lob一5反欺诈规则并没有做出这种区分。”⑿

其次,从我国金融立法来看,法律法规也没有从正面将缺乏“相关性”的国家政策和经济数据排除在内幕消息之外,甚至在某些场合已经明确地把该类信息纳入“内幕信息”的范畴。在2007年通过并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第85条第(12)项规定,内幕信息包括“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虽然期货与证券是种类不同的金融产品,但考虑到金融市场监管的统一性以及期货和证券内幕交易规制思路的一致性,很难想象同样是利用国家政策信息进行交易,买卖期货构成违法行为而买卖股票则高枕无忧。如果监督和执法部门对期货内幕信息和证券内幕信息的范围采取差别态度,那么极有可能滋生“监管套利”(regulatory arbitrage)的动机。因此,从确保监管有效性的角度出发,与国家政策和经济数据有关的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信息也应被理解为内幕信息。

最后,即便从狭义上理解,政策信息和经济数据也许无法容身于《证券法》第75条所罗列的内幕信息种类之中,但是这并不表示此类信息处在不受法律规制的真空地带。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180条内幕交易罪后增加一款,新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内幕交易罪的规定处罚。从立法本意来看,立法者是考虑到《证券法》第75条采用的列举方式存在局限性,无法完全描述所有“内幕消息”的形态,故引入更宽泛的“未公开信息”概念作为补充。政策信息和经济数据可以被认定为此处所指“未公开信息”。但这种分类法并不代表“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是对立的两个概念,就立法整体逻辑和体系框架而言,同属《刑法》第180条下的“内幕信息”与“未公开信息”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都应当受到统一的处罚。

三、国家政策与经济数据的内幕操作性:“政策市”与金融创新背景下的危险

目前已有实证研究表明,证券市场的行情走势确实与相关政策调控事件之间存在相关关系。⒀有学者进一步将对股市具有影响力的政策分为“中长期的连续性政策”(比如货币供应量的变化)和“短期性的离散性政策”(包括监管部门发布的调控市场政策和政府部门的重要会议决定),⒁其中短期离散性政策对证券市场更有可能产生直接的影响。⒂这些实证研究的结果无疑与我国证券市场“政策市”的直观感受相吻合。⒃比如,2007年5月22日,市场流传印花税即将上调的消息,各部门立即做出“辟谣”,沪指随后一周内涨幅达6%,深成指也上涨近10%。但在5月30日凌晨,财政部突然发布公告将印花税上调至3‰,市场当日即出现激烈反应,沪深两市收盘跌幅均超过6%,跌停个股达859家,出现著名的“530暴跌”事件,股市表现与政策的密切关系可见一斑。对于这种“杀伤”范围极广的政策消息或经济数据,一旦有人事先获知,就可以用之进行交易,清空卖出手中的股票,然后在消息公布当天,股价已经跌到一定程度后,再买回之前的股票。如此一来,既避开政策或数据利空带来的系统性下跌损失,又能用当初卖股票的全部钱款买到更多份额的股票,交易人从中赚取了利润。同理,如果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的部门有权制定针对某一特定行业的政策法规,那么他完全可以把自己的投资范围限定在该行业领域,从而利用政策信息产生的行业性影响(整个行业板块很可能受益于政策而上涨,即便知情人无法确定其中具体哪几家公司的股价会上涨,但只要他分散投资行业内的多家企业,依然能够把握住政策的整体利好效应)。因此,即使国家政策和经济数据本身不针对任何特定公司或证券,也能加以利用进行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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