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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金和聂树斌刑事责任的关联与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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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二、聂树斌案经再审认定无误

聂树斌强奸、杀人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法院认为聂书斌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原审对其定罪量刑正确。这一结果对王书金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影响,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王书金犯罪不成立。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或侦查终结时,发现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而撤销案件,或者案件提起公诉,审判机关经审理认为王书金没有犯罪并作出无罪裁决。这种情况下,聂树斌承担的刑事责任与王书金是否构成犯罪及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没有影响。在此情况下,王书金提出重大立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王书金与聂树斌责任的有无相互独立,相互不决定对方犯罪的构成。

(二)王书金犯罪成立。王书金案经过侦查、提起公诉后,审判机关经审理认为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宣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并作出有罪判决。这就出现了一个自相矛盾的现象,同一个犯罪事实,两个没有共同故意的人均被宣告有罪。一旦出现这种极端的情况,就说明聂树斌案与王书金案,可能有一个案件是错的。

在结论出现歧义时,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和王书金案的对错进行审查、甄别和权衡。如果认为王书金案裁决正确的可能性大于聂树斌案,要依照法定程序大胆地认定聂树斌无罪。反之,如果聂树斌案裁决正确的可能性远大于王书金案,就要依据法定程序认定王书金无罪。这样做充分考虑了价值考量和现阶段我国刑事司法政策,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效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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