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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法中的自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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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二、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的界限

1、两者具有排斥关系,某一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之后,就不宜再确定为自救行为;

2、正当防卫行为是紧急行为,是法律规定的阻却违法事由;自救行为不是紧急行为,是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因此,就辩解效果而言,主张正当防卫对行为人更为有利。

3、正当防卫必须在面临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时实施,自救行为所针对的是过去已然发生但处于继续侵害状态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和自救行为之间在时空条件上有比较明显的间隔。

三、认定是否构成自救行为应当注意两点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明确了自救行为的成立条件,在具体的案件中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1.行为人的行为是自救行为还是事后防卫?

同样是事后的损害行为,自救行为被认为是违法阻却事由的行为,而事后防卫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里需要说明一下二者的区别。(1)条件上的紧迫性不同。事后防卫是在法益受到侵害之后,不具备现实的紧迫性的条件下而作出的不必要的防卫行为;而自救行为成立上要求具有紧迫性,即来不及寻求司法机关的帮助的前提下。(2) 主观上的目的不同。自救行为主观上的目的在于恢复被侵害的权利,目的具有正当性;事后防卫则是出于对不法侵害者的打击报复,目的上不具有正当性。 (3) 在对权利恢复的结果看,事后防卫往往不能恢复权利,而自救行为能够恢复权利。需要指出,虽然事后防卫如果符合犯罪构成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在刑罚适用上,事后防卫一般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处理。(4) 限度条件的显著不同。正当防卫成立的限度条件要求防卫行为原则上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在不成立正当防卫的前提下,事后防卫的行为即使使用了与正当防卫相当的手段,也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是刑法所不能允许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自救行为的限度条件更为严格,必须使用恢复权利所必需的手段,而不能超出,同时在损害结果上要求被损害的权利与所要保护的权利大致相当。

2.行为人的伤害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自救行为在损害手段上应当是在紧急情况下恢复权利所必需的手段。但是损害结果上必须严格控制,此处应该严格遵循法益均衡原则,如果超出了自救行为对损害结果限度条件要求的,就不是合法的自救行为而是自救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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