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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民主宪政制度的建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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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4

也不是简单地规定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法律。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它以人民主权学说为基础,强调法律具有优于任何国家机关所拥有的国家权力的权威。宪法至上才能保证“法的统治”,否则“法的统治”权威就是有限的。在法律的权威无法涉及的地方。人治仍然具有生存的空间。所以,我们在强凋“依法治国”的时候。这里的“法”首先应当是宪法。否则,法治无从谈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是不受人治影响的以宪法的至高无上权威为基础的“宪政国家”。所以。必须旗帜鲜明地将“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作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内容。只有把宪法推到历史的前台,给予其崇高的社会地位,宪法所确立的一整套社会制度才会在实践中成为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与此同时,只有强化了宪法的权威,法律、法规的权威也才能得到必要的尊重。因此要在全体人民中树立这样一个观点,即尊重宪法,就是尊重法律、法规;贬低宪法权威也就等于降低了法律、法规的权威。

市场经济就其本质而言,就是权利经济、法治经济。它反对权力至上和人治,主张法律至上、宪法至上和法治。由于它主要靠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的法律规范调整,因而本能地要求树立宪法与法律的权威,实行宪政。

经过20多年来的经济体制改革,当下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进入了这样一个阶段:一方面,经济改革产生了不同的利益集团,价值观和要求都不一样,这就需要协调和磨合的机制,就必然导致政治的多元化、民主化,这必然与宪政有关;另一方面,经济改革的结果是私有财产的出现,这个财产需要保护,另外私营企业主以及整个市民阶层的抬头,使社会越来越复杂,过去那种简单的国家机构已不足以应对。

因此,当新的经济方式发展到这个阶段时,需要政府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必须依靠宪政确立“有限政府”。即政府的职能必须是有限的,政府的行为必须是法治化的,政府的权力必须是分散的、以自助治理为基础的,政务信息一定是制度化公开的,政府的合法性是以选举为基础的,或者是以法律为基础的。只有这样的政府,才能确保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充分发展。这也是近几年来宪政呼声日渐高涨的最根本原因。改革开放让我们看到了西方市场经济带来的多方面优势,而与西方市场经济相配套的政治制度就是宪政,这是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的共识,也是一种被实践反复证明了的理论。可以说,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尤其是加入WTO之后带来的经济全球化和法治的一些规则逐步世界化,我国民主宪政制度的建立探析为宪政建设、法治建设提供了最强大、最坚实的社会基础。

二、实现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宪政制度的现实途径

实现宪政是一场意识形态的革命,它的深厚基础在于全民宪政意识的普及与提高。因为推行宪政所涉及的不光是政治领导人、执政党,它同时还是一项全民族的事业。实践表明,实现宪政既是一个全民的政治过程,同时又是一个法律文化重建过程,民主、法治、宪政会成为越来越多人的生活方式的一部分,成为领导人和一般公民的社会行为和社会期望的组成部分。实现宪政,说到底,是确立法律信仰和宪法信仰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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