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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大学生宪政意识现状及重构探究

编辑:sx_houhong

2014-05-04

当代大学生宪政意识现状及重构,作了较为详尽的统计和理论分析,提出了提高当代大学生宪政意识的对策。 、

一、引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发展,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史上写下了辉煌的篇章。人们欣喜地看到一个以宪法为根本,包括一系列重要法律在内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建立,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有法可依,全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正走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宪治国,依法办事首先应当是依宪办事。当代大学生是将来社会的精英,他们的宪政意识直接影响到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其宪政意识如何呢?为探究这个问题,本文从五个方面即对宪法关注程度,宪法理念,宪法功能,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实施等,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对当代大学生的宪政意识进行了测试和分析,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到了当代大学生宪政意识的整体状况,提出了增强当代大学生的法治观特别是宪政意识的有效途径。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本课题主要采取随机抽样、问卷调查的形式收集资料。调查对象理学生10人,占4.4,工学生116人,占51.3%,文学生6人,占2.7%,医学生50人,占22.1%,法学生18人,占8%,经济和管理学生26人,占11.5%,(本文的百分比是指收回有效问卷所占总人数的百分比,下同),体现了调查对象的广泛性。为了调查能较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调查者的观点,笔者设计了五项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的关于宪政内容的问题,共21个子项,并且在编制问卷时,尽量做到文字浅显,用语明晰,同时保证了每一个问题的中立性。调查采取不记名方式。笔者发放问卷260份,共收回有效问卷226份,有效率为86.9%。对回收的调查问卷,笔者进行了认真的统计和分析,数据的处理也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

从调查的内容、数据和比例分析,当代大学生的宪政意识总体状况比较好,但距我国法治建设进程尚有一定差距。第一,对国家机构、结构和政权组织形式等宪法常识性知识了解不够,宪法常识是主体理解宪法原理、分析、判断和评价宪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公民对宪法最基本知识的理解。宪法的常识,应当是公民普遍掌握的基础知识,但统计结果不十分令人满意。宪法常识性知识四个问题中,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产生的程序的56.6%,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的60.1%,准确的宪法条文数量的仅有19.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期限的75.2%;第二,宪政理念有待提高。所谓宪政理念是主体对于宪法思想和宪政基本原理的信仰,也就是公民对于国家与公民、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正确认识和理解,它是宪法意识的高级形式。因此,宪政理念是公民在掌握了一定宪法知识的基础上,对宪法问题、宪法现象进行的理性思考。在宪法理念凋奄的三个问题中,认为学习宪法意义重大的76-3%,对宪法是国家用来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并保护公民权力的法律、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应该受到人民权力的制约、宪法必须进入诉讼领域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等三个选项抱无所谓的态度有75.5%;对宪法的本质日的是保护公民权利的15.2%,是限制国家(政府)权力12.7%,是统治阶级统治人民的工具30.1%,是作为制定其他法律的“母法”36.5%,不清楚的5.5%。众所刷知,国家不是超历史的,也不是超阶级的,宪法的制定权主体是人民,宪法是民意的体现,国家的权力归根到底是来自全体人民的授予。现代宪法理论进一步表明,人民是政治上和经济上的主人,民主和人权是宪法最根本的价值追求,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约束也就成了现代法治国家最重要的法律理念。洛克认为:“人民为了自身的利益,让渡一部分权利以组成国家,假如国家不能保障人民的权益,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人民有权收回让渡自己出去的权利”。所以,列宁曾经说宪法是“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第三,对宪法在社会发展中的功能认识有待加强,宪法功能,是与宪法作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指宪法规范通过调整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从而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学者普遍认为该影响是对社会有机体的正面效应,因而是…种价值的体现,强调“实然”性。在此项调查中,89.4%的人认为我国存在权力腐败的原因是权力缺乏制约;62.1%的人认为加强宪法的地位和作用与惩治腐败之问有联系。宪法的主要功能是规范和约束国家权力(power),以便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打tS)。权力腐败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究其根本,最主要的是在于权力缺乏有效制约。西方有位哲人说过,“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防止和惩治腐败的主要措施就是建立和健全有效制约权力行使的制度或机制,而宪法具有规范和约束政府的功能,所以,必须提高宪法的权威,充分发挥宪法的限权和控权功能,也就是对国家机关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与调控,包括合理分配政治权力,规范并控制国家权力来平衡各种利益:第四,权利意识淡薄。从调查问卷分析,答题的正确率较低,30%的知道我国“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写入宪法的年代:45.1%的人知道迁徙自由国际人权公约做了规定;对我国公民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状况不太满意的53.3%:认为权利受到侵犯找法院的62、人大常委2.9%、人民政府9.6%、人民检察院12.5%、不知道的13%;同意我国宪法应当加大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力度,像保护国家或集体公共财产那样77.9%。宪法所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被称之为“宪法权利”。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日,凡权利无保障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宪法是基本权利的宣言,基本权利保障成为各国宪政实践的中心课题。我国1982年宪法在起草过程中,立宪者们吸取了“文革”的惨痛教训,把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写入宪法,体现了对人类价值的尊重和保护。第五,对宪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功能认识欠到位。调查问卷中,认为我国宪法实施效果好的0.9%,比较好的31%,比较差的40.2%,差的19.8%,不清楚8.1%;对我国现行宪法的文本看过的3.6%,随手翻阅过的16.4%,没看过的80%。这些数据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宪法实施的成绩和不足。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现行宪法的成功之处,在于它确认并规定了一些既反映社会转型时代要求,又力求弥新的重要观念和原则。 三、启示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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