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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字诉讼法论文: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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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5

二、评析

李庄漏罪案以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戏剧性方式告终,围绕此案的诸多法律争议却始终没有停歇。值此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也因此案而更受关注。“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源于我国刑法第306条第1款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也有类似规定。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李庄漏罪与究笋护人妨害作证罪之立法修改217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律师法第40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从字面上比较这三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38条在“改变证言”之前没有刑法第306条所规定的“违背事实”的要求,又不像律师法第40条直接规定的在“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之前有“故意”两字,这很容易被解释为只要证人改变了证言,无论是否违背了事实,是否故意为之,都会被认定为妨害作证罪。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辩护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会见、调查的权限范围界定不明,导致律师的一些正常辩护行为被人罪。刑法第306条针对辩护律师的不尽合理规定而屡遭学界垢病,而细究起来,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比刑法第306条的规定更为严苛,很容易将辩护律师陷于被追诉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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