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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字诉讼法论文:辩护人

编辑:sx_yangk

2016-01-05

论文的选定不是一下子就能够确定的.若选择的毕业论文题目范围较大,则写出来的毕业论文内容比较空洞,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各位同学准备的4000字诉讼法论文

一、案情回顾

2011年4月2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将其起诉到江北区人民法院。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6月26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孟英犯挪用资金罪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孟英在担任上海金汤城沐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将徐丽军交给金汤城公司的100万元投资款中的50万元存人自己的银行账户,用于归还个人贷款。李庄担任孟英的一审辩护人,2008年7月,李庄为帮助孟英开脱罪责,以帮助证人徐丽军索回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

刑事司法论坛(第4辑)在金汤城公司投资款为名,引诱、教唆徐丽军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将其在金汤城公司投资款改变为自己提供给孟英的个人借款。2008年7月30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孟英挪用资金案,法院根据李庄的申请通知徐丽军出庭作证。徐丽军按照李庄的授意向法庭进行了虚假陈述。公诉机关认为,李庄在履行刑事辩护职责中,为帮助他人开脱罪责,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其行为干扰了孟英挪用资金案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应当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1年4月19日李庄漏罪案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法庭审理时辩护人提供证据显示,证人徐丽军在2005年8月向上海市某法律服务所两名法律工作者陈述,她当初意图向金汤城公司投资100万元,但金汤城公司股东朱立岩以100万元投资金额太小而不同意。徐丽军就私下与孟英进行了商议。孟英向徐丽军表示,开业以后不会让徐丽军吃亏。后他人询问徐丽军,孟英是否向徐丽军出具过字据,徐丽军自称不是投资,无需出条。该证言既与徐丽军2005年3月向孟英挪用资金案侦查人员所作证言证明100万元款项是投资款相矛盾,又与徐丽军2010年向重庆司法机关书面控告内容和六次接受重庆警方询问所陈述的100万元是投资款的证言相矛盾,从而导致认定李庄在2008年7月实施引诱、教唆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事实存在证据疑点。公诉方因此向法庭提出,辩护人当庭出示的新证据,与公诉方所出示的证据存在矛盾,致使认定李庄的犯罪事实存在一定的疑点。本案证据发生变化,导致认定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据存疑,因此,公诉方决定撤回起诉。法庭经过合议当庭宣布准许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之后检察院明确表示,此案不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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