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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律专业自考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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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4

2、不可控制的客观性。

情势变更也是一种不可抗力,而民法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情势变更事由的发生,也是合同当事人没有预料的,而且不可能预料的,它的变化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因此,具有不可控制的客观性。

3、情势变更改变了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

生产的发展产生了交换,交换产生了合同。因此,在经济合同中,合同目的一般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会在这种利益中寻找一个利益共同点,也就是合同存在的基础。当社会情势变更改变了双方的利益共同点,便失去了合同的基础。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必将导致显失公平,打破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所追求对价关系和利益平衡关系。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正确进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适用,一般认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情势的变更,所谓“情势”指合同成立时作为该合同存在前提的客观情况,如币值、物价,一定的交通状态等,这种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情势变更后,应当寻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直接法律后果。

2、情势变更必须在合同成立后,消灭之前发生。在合同成立时,如对合同现实内容、行为目的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则不得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仅适用《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有关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规定,由当事人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即可。如在合同消灭之后,情势发生变化,鉴于这种变化不影响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在合同消灭后不适用该原则。

3、情势变更必须为当事人没有预料到,而且不可能预料到。

若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则其对合同因情势变更所导致的不公平后果应当承担责任,若仅一方当事人不可预见,则仅该当事人可以主张情势变更。

4、情势的变更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的。

若情势变更系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因此造成另一方的损失,过错方应当承担责任,如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情势变更造成合同履行后的不公平,则过错方不能以情势变更作为自己免责理由。

5、情势变更必须使已成立的合同如继续保持效力会带来显失公平的结果,而且不公平的程度必须显着,或者导致行为后果与行为人的行为目的相悖并造成较大的伤害,此为情势变更的核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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