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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专科毕业论文: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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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6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专门规定,目前仅限于地方政府的规章。例如,1995年陕西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办法》中规定了农民工享受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内容。2003年北京市政府出台的《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这些地方政府规章由于效力层次低,显然不足以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特别是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未特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力社会保险费征缴的依据,就大大削弱了这些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

(三)规定的险种不完整

我国城镇社会保险的险种有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保险。而在现行立法中,规定农民工能够享受的险种却是不完整的。如2m3年实施的《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所有不具有城镇户籍但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被用人单位招用或个人在城镇从事生产、商品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的从业人员,由用工单位办理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包括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其中并无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北京市政府规章中仅有养老、失业保险的规定,而无其他险种的规定。

(四)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有差别

例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l%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本人则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在“失业保险待遇”一章中则规定,“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其期限最低有12个月,最高达24个月;而农民工“连续工作满l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又如,《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本人在达到养老年龄或者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支取养老保险金,而城镇职工可以按月领取退休金。

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之所以呈现上述特点,究其原因,主要在于:(1)农民工尽管在城镇就业,但其户口在农村,仍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的权属关系,土地可以作为其生存保障的兜底性载体。基于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未能引起政府的充分重(2)农民工异地就业,且流动性大,致使其社会保险在管理上存在困难,城镇社会保险有的以省为统筹范围,有的以县、市为统筹范围。农民工跨省市流动就业,而不同省市间的社会保险标准不同。因此,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的可转移性较差。(3)农村社会保险尚未建立,当农民工返回农村后,其在城镇的社会保险无法持续和转移。(4)长期以来在工业化过程中形成的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歧视农民的政策在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上存在惯性作用,以致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迟迟不能出台。(5)企业出于节约用工成本的考虑,不愿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农民工由于收入不稳定且偏低,普遍不具备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济承受能力,亦主动无缴纳保险费的意识。故有的地方虽然有要求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范围的规定,但未能实际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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