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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检察监督若干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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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9

由于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判有权抗诉,而基层检察院并无直接抗诉权,从而相当程度影响了其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主体地位。如果认为基层法院一审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只能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并且申请直接抗诉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有正当理由。现阶段,基层检察院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的权力受到严格限制。这给以提请抗诉为“主业”的基层检察院的确带来较大的冲击,少数基层检察院由于提请抗诉(包括再审检察建议)案源匮乏,办案力量资源闲置,监督功能萎缩。[7]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往何处去?不少基层检察院存在困惑,部分民事检察人员甚至认为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无所作为。因此基层检察院的提请抗诉(市级检察院的一审直抗)必须理性回归,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必须走出过去单一提请抗诉模式,实现转型发展,应当顺应诉讼规律,转变执法理念,调整办案结构,走多元化发展之路。其中核心问题就是重构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监督职责,固化基层检察院监督主体地位。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多年来的民事行政检察实践,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监督职责,确立其法律监督主体地位:1.对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以及当事人未行使上诉权有正当理由的案件错判提请抗诉,包括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的提抗;2.建议提请抗诉;3.针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4.针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的违法问题,向同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5.调处民行申诉纠纷和做好服判息诉工作;6.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高检院《关于深入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意见》第14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探索支持受害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7.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通过检察建议、纠正意见的方式进行监督;8.承办上级院转办、交办的案件;9.调查研究。总之,民行检察工作应当顺应司法规律,根据各地工作实际,走多元化发展之路。

以上是民事检察监督若干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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