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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引渡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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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第三,引渡法是由一系列针对引渡事项的程序规则组成的法律,属于特殊程序法。因为引渡所要解决的最根本问题是实现国家的刑事管辖权和刑事处罚权问题,所以,引渡法中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原则、规则基本上属于刑事诉讼范畴的程序规则,引渡过程中对被引渡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最清楚不过地反映了这一点。所以,引渡法和刑事诉讼法具有密切的关系。在一些国家里,引渡规范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有些国家干脆引渡规则列入刑事诉讼法中,作为特殊程序来加以规范。比如希腊、意大利等国就是这样做的。我国有些学者在90年代中期也曾经主张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时将引渡列入其中。[1]一些刑事诉讼法学者在其刑事诉讼法著作中就把引渡作为特殊程序进行研究。[2]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有一定道理的。既然引渡法属于刑事诉讼法范畴,那么,这就意味着引渡法的基本规则不能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刑事诉讼法中能够直接用于引渡活动的程序规则都必须遵守。
  第四,引渡法又是解决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的专门法。引渡、刑事司法互助、刑事诉讼移转管辖、承认和执行外国形式判决、被判刑人的移管等都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内法中这些都是解决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问题的基本手段。现在,世界上的最新发展趋势是,一些国家把引渡规则和刑事司法互助、刑事诉讼移转管辖、承认和执行外国形式判决、被判刑人的移管、协助没收犯罪收益等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中。比如,奥地利、瑞士、德国、韩国、葡萄牙都是如此。(注:奥地利的法律名称是《奥地利引渡和刑事司法互助法》,其它上述国家的法律直接冠于《国际刑事协助法》的名称。)笔者曾多次呼吁,我国应该借鉴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最新发展趋势,制定出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协法》,把引渡和其他形式的司法协助制度一并规定在一部法律中。其基本理由就在于,引渡和其他形式的司法协助制度都是同属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的事宜,它们之间的许多原则、规则、制度是相同的,所奉行的理论基础也是一致的,其基本宗旨也具有一致性。(注:参见赵永琛:《国际刑法与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23页。为了给我国立法机关提供参考,甚至自行起草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协助草案(学术稿)》。该学术稿已公开发表在陈兴良主编的《刑事法评论》第6卷,全文可参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五,从国内法的角度来讲,引渡法是由国内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国内法的全部特征,只不过引渡法规定的内容是涉外刑事问题而已,因而引渡法也是国内法,而从国际刑法的角度上看,引渡问题则是国际刑法的重要问题,引渡规则构成了国际刑法的重要内容。这意味着一国在制定本国的引渡法时要遵守其缔结的引渡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关于引渡的性质和特性(注:参见赵永琛:《国际刑法与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88-190页。)
  引渡原本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注:西方国家出版的国际法著作几乎都毫不例外地把引渡问题作为国际法问题来看待。一些专门研究引渡问题的著作也把引渡问题划归国际法范畴来进行研究。比如,D.Bedi.Extrad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Practice和I·A·Shearer.Extraditionin  International  Law都是专门比较研究区域引渡公约和双边引渡条约的专著。)它是指一国把一个正在其国境内的人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依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制度。就其国际法律特征而言,首先,引渡是一种国家行为。是否引渡,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引渡,都是由国家决定的事务。这是纯粹由公法解决的问题,不具有任何私法性质。其次,引渡实际上还是一种国家的权力。国家有引渡或不引渡的权利,但没有引渡的义务。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强迫另一个国家引渡某个人给它。第三,引渡的对象是受到犯罪指控的自然人,而不是法人或组织。如果出于其他政治或经济上的目的,任何引渡都是不能接受的。第四,引渡是根据外国的请求进行的,一国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会主动将犯罪人移交给外国。如果一个国家不想让某个人居住在本国,它完全可以选择将其驱逐出境的方式进行。
  那么,引渡的性质是什么呢?首先,引渡是国家之间进行合作的一种形式。任何一个国家未经另一个国家的许可,是不能进入该国拘捕任何人的。这是公认的国际原则。当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因为追究犯罪的需要而必须拘捕某个已经逃到其他国家的人时,根据国家主权原则,该国是不能直接进入被追捕人逃往的国家进行追捕的,而只能请求这个国家协助追捕,并将其移交给它,以便其交付起诉和审判。这便是引渡发生的最直接的缘由。一个国家决定将被追捕的人移交给另一个国家,实际上就是根据国家合作的原则,给予该外国司法合作的表现。如果不是这样,那么这个国家完全可以置之不理,或者可以将这个被追捕的人驱逐出境了事。其次,引渡是国家实现司法主权的体现。对于请求引渡的国家来讲,如果某个人实施了违反本国刑法的行为。构成了刑事犯罪,而当该国发现后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时,此人已经逃离本国,该国就将暂时中断了对该犯罪人的直接管辖权。为了恢复这种刑事管辖权,国家就必须请求该犯罪人所在的国家协助将其抓获,然后移交给它,否则,这个国家就可能会全部失去对该犯罪人的刑事管辖权。第三,从本质上讲,引渡仍然属于刑事法律范畴的事务。引渡的根本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任何一个国家出于政治目的、种族目的或宗教目的等原因而请求其他国家将某个居住在该国的人引渡给它,按照现代国际法理论和实践,该国都会拒绝的。所以,引渡的最基本的考虑是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第四,从外交关系的角度来讲,引渡还是外交问题,在某些情势下甚至是政治问题。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如何,对引渡成败具有直接关系。外交关系不好的国家是不可能开展引渡合作的,所以,引渡还具有行政性质。有鉴于此,一国政府在引渡中的立场是决定引渡成功与否的关键。在处理引渡案件过程中,政府要根据外交现实和政治需要进行判断。当一国政府认为某个引渡案件影响到了本国和外国的外交关系,危及国家根本利益时,政府是有责任介入这个引渡案件的处理的。反过来,当被请求国政府认为给予请求国引渡合作有利于本国的国家利益时,即使两国之间没有签订过引渡协议,也可以给予引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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