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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条约实践中的习惯国际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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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1

第一,传统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大多是在西方发达国家的主导下于并且在20世纪早期以前产生的。二战之后,与西方发达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均存有较大差异的发展中国家相继崛起,习惯国际法也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特定领域的习惯国际法的形成可能变得更加艰难,也有可能出现旧的习惯破除、新的习惯产生。

第二,负责起草《常设国际法院规约》的法学家咨询委会最初把习惯国际法界定为“国家间实践并且被接受为法律者”。而正式文本中删除了“国家”一词,即从理论上来说国家实践的主体不限于“国家”。实践情况也证实了这一变动:一些国际组织的行动已被普遍认可为可以构成国家实践,如《联合国宪章》。

国际投资条约与习惯国际法

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决定了作为资本输出国的发达国家和作为资本输入国的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尖锐矛盾,国际投资领域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多边国际投资实体规范。在多边努力失败的情况下,国际投资法发展转向在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制定综合性的投资规则,并开启BIT的谈判与签订。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BIT的数量呈井喷式增长。目前,BIT总数已超过2860个。

投资条约实践是国际投资法的发展载体,在国际投资法领域的习惯国际法问题,也始终围绕着习惯国际法与投资条约之间的关系展开。以国有化及其补偿标准为例,1938年,时任美国国务卿赫尔提出了“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标准,在投资条约实践中对赫尔原则的坚持和强化使其获得了一定的认可。

学界通说认为,习惯国际法与国际法是相伴而生的,其自产生以来一直被视为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美国投资条约实践中的习惯国际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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