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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间接征收的界定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4-12-11

在仲裁实践中,有据可查的最早的关于间接征收的案例是 1922 年的“挪威船主案”。该案的主要案情是,美国在其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建立了一个公司,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国际法上间接征收的界定

美国这个公司接收了各种船舶以及船舶的材料、机器和设备。而这些措施也适用于一美国私人公司基于契约为挪威船主们建造的船只。美国争辩说,在此情况下不能认为征收了契约权利。美国与挪威间设立的仲裁庭做出了有利于挪威船主的裁决,认为船主们事实上已被征收。此案例中,美国的接收措施实际上并没有直接征收挪威船主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而是通过征收美国公司为挪威船主们建造的船只进而对挪威船主的契约权利造成了损害。这不同于传统的直接征收,传统的直接征收表现为直接剥夺财产权或将其收归国有。

而在条约实践中,最早对间接征收问题进行规定的文件是 1959 年在德意志银行总裁赫尔曼和英国前总检察长肖克罗斯爵士领导下起草完成的《保护私人海外投资公约草案》,该草案第 3 条规定,缔约方不得对另一缔约方的国民采取任何直接或间接剥夺其财产的措施,除非这些措施符合正当的法律程序,非歧视及不与该缔约方的承诺相违背,并且支付公正和有效的补偿。虽然在草案中只是有“间接剥夺”这样的用词,并未对何为间接征收进行介绍和界定。但它拓展了传统征收的概念,将间接剥夺他国国民财产的措施纳入征收范畴中,从而开辟了间接征收这一新天地。

然而,尽管间接征收问题在仲裁和条约实践中已然出现,但在当时及其后的几十年里,却并没有引起国际法学者的广泛关注。国际法学者较为关注间接征收问题大体始于伊-美求偿法庭的实践。1983年以来,该法庭针对财产夺取(takings)作出的60个裁决鲜有涉及直接征收,而大量地涉及间接征收,从而被认为在这方面为国际社会提供了最丰富的司法实践,对于间接征收理论的发展贡献甚巨,引发了国际法学者对间接征收问题的热烈讨论。不过,由于伊-美求偿法庭的司法实践有其特殊性,即该法庭旨在解决20世纪70年代末伊朗伊斯兰革命期间及之后伊朗与美国公民间发生的财产纠纷,因此,尽管该法庭的司法实践促使间接征收问题较之以往得到国际法学者更多的关注,但并未真正引起各国政府的重视。虽然20世纪90年代以前许多国家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中都规定了间接征收的内容,但相关规定也基本处于“休眠”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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