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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不实披露的民事救济探究

编辑:sx_houhong

2014-05-13

要约收购不实披露的民事救济,为此,必须深入探究要约收购不实披露合同法救济的理论基础和构成要件。

证券立法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约收购过程中,收购人不实披露直接损害目标公司小股东的利益。合同法救济是目标公司小股东可以获得的有利保障。为此,必须深入探究要约收购不实披露合同法救济的理论基础和构成要件。

在公司收购过程中,对目标公司小股东的保护基本途径之一就是保证小股东能够及时获得与收购相关的信息,主要就是收购人的信息披露。收购人违反信息披露的具体形态包括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严重误导以及迟延披露,它们分别违反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基本要求。即使迟延披露的内容符合信息披露的其它要求,迟延本身也足以影响信息的价值,并造成目标公司小股东的损失。从这种意义上说,迟延披露与其它三种违反信息披露的形态并不存在重大差异。为了论述方便,以下将它们四种形态统称为不实披露。目标公司小股东因此可以获得的民事救济就称之为不实披露的民事救济。

一、目标公司小股东民事救济的立法现状

庞德指出,法律是以允准救济开始,也是从允准行为开始。[1]法律既然赋予公众进行证券投资的权利,就应当给予投资者有效救济以保护其利益。众所周知,保护投资者的最佳手段之一就是民事救济。那么,我国证券立法是否给予目标公司小股东合理的民事救济了呢?《证券法》借助第78至94条和195条的规定,对公司收购行为进行全面调整,然而却未明确规定违法收购的民事责任。即使证监会2002年9月28日公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也未有明显改进。那么,违反有关规定的收购人以及目标公司是否应当承当民事责任呢?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只要违法收购,就应当赔偿由此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在我国证券立法尚未明确规定违法收购民事责任的情况下,我们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寻求救济。该法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证券交易的特殊性,股价波动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投资者难以证明如果不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他就会作出完全不同的投资决定,因而即使遭受损失,投资者往往也难以获得民事救济,岂敢再次投资?

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言,我国证券立法中忽视民事责任规定的原因之一就是:由于证券市场高度复杂和技术化,参与交易的投资者人数众多,影响证券价格以及投资者判断的因素也很多,因此,当不法行为人从事某种违法行为以后,很难准确地判断该违法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之间的因果联系,以及该行为对受害人损害的影响程度,在一些情况下,甚至连违法行为的受害者都无法确定。[2]因此,深入探究不实披露的民事责任,就成为保护目标公司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有效救济手段。

二、不实披露民事救济的法律基础

法律基础不同,法律责任的性质也就不同。由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3],不实披露民事责任的性质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决定着请求权主体、责任主体、构成要件等诸多差异。

在英美法系国家证券法中,对于不实披露的普通法救济途径之一就是合同法。英美法学者认为,合同法成为不实披露民事责任基础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依据对方的不实披露而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即解除合同。收购人在发出收购要约时应当依法披露相关信息,一旦其违反了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那么收购人所为的要约就存在瑕疵,从而动摇收购人和目标公司股东所订立证券买卖合同的基础。这种合同就其实质而言属于最大诚信契约[4]。在要约收购过程中,收购人对于目标公司股份真正价值的认识较之目标公司小股东处于优势地位,依据最大诚信契约的要求,收购人应当披露足以影响目标公司小股东决策的一切重要事实。一旦收购人不实披露,小股东就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二是依据违反条件和保证的不同请求承担民事责任,即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根据英美合同法,条件是合同的基本的主要的事项,保证是辅助的次要的事项。如果收购人的不实披露违反了合同的条件,几乎剥夺了目标公司小股东的所有合同收益,那么目标公司小股东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如果收购人的不实披露仅仅违反了合同的保证,目标公司小股东几乎取得了所有合同收益,那么目标公司的小股东只能要求损害赔偿。大陆法系国家证券法上不实披露民事责任的合同法基础主要是缔约过失理论。该理论认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5]当事人因为自身的过失致使契约无效或者不成立,对信赖契约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当赔偿其信赖利益的损失。在要约收购过程中,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后,收购人和目标公司股东就进入了缔约状态,目标公司股东基于对收购要约所披露信息的信赖,决定是否与收购人订立证券买卖合同。当这种合理信赖成为目标公司股东作出投资决策的基础时,收购人不实披露就违反了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的通知义务,由此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收购人应当赔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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