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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工资集体协商中的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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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9

二、利益冲突与利益平衡:政府责任担当的法理基础

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实践的、变化的,围绕着利益关系这个中心线索而展开。离开利益关系,人的交换关系就是纯粹抽象的空中楼阁。市场经济是利益导向型经济。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下,没有永远的敌人,亦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有人认为,工资集体协商的实质反映了劳资双方的利益博弈[5],这种认识有一定道理,但并没有把握工资集体协商中利益关系的全貌,只是完成了对工资集体协商中所蕴含的利益关系的最初一瞥,其实,除了劳资双方私人利益的冲突之外,工资集体协商过程还存在着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以及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问题,法律正是通过对这些利益关系的调整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并且在必要的时候赋予政府消解和平衡各种利益冲突的责任。

(一)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

工资集体协商首先表现出来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私人利益冲突。作为市场交换关系中的两极利益主体,劳资双方都尽可能地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工资集体协商需要劳资双方进行权衡与妥协。协商的结果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双方达成合法有效的集体工资合同,这种情况下,政府应消极无为,无需介入,因为这时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已经解决,也未产生新的冲突;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双方各不相让或者一方提出的工资条件超越对方的承受底线,就会使工资集体协商陷入僵局,无法建立劳动关系,导致的结果是劳动者的失业和用人单位的停工停产。此时,就需要政府这只“猫头鹰”起飞,予以必要地介入,因为政府代表着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常常通过国家利益表现出来,但不能因此将之等同于国家利益),在宪法意义上肩负着促进劳动就业和经济增长的双重使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一旦破裂或无法达成,政府的双重使命就会面临指数下降的挑战,如果涉及到行业性、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集体谈判的失败,甚至还会面临巨大危机。当然,不同的案例中可能还会存在各种特殊的公共利益。如2011年秋季美国NBA球员与雇主之间的工资谈判“停摆”事件就是生动的一例,它不仅导致国民经济中相关产业的停滞与萧条,而且还直接对美国的国家文化软实力造成损害。所以,在NBA联盟“宣布取消常规赛前两周比赛之后,美国总统奥巴马表达了伤心之情,他希望劳资双方能够重新谈判尽快结束停摆。无独有偶,美14位市长致信联盟要求尽快结束停摆,更有甚者,孟菲斯市长还要将联盟告上法庭。随后,美国联邦调停机构联邦仲裁与调解局(之前已经帮助NFL结束停摆)宣布介入”[6]。

(二)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

工资集体协商中的个人利益是每个劳动者个体所具有的各类需求,是感性与理性交错的利益,具有微观性、分散性、凌乱性和偶然性特征,其利益归属主体与维权主体是重合的。社会利益的概念界说,在法理学上见仁见智,众说纷纭。在这里,我们可以从国家—社会—个人的利益分化架构中以及在宏观—中观—微观的利益类型识别上予以把握,董保华教授曾为我们作出了比较可取的解释,他认为,社会利益是宏观的公共利益与微观的个人利益之间的“中间地带”,是通过法律的利益重整功能将个体的部分微观利益提升为中观利益而形成的特殊利益[7],因此,工资集体协商中的社会利益就是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部分微观个人利益被提升中观利益而形成的。与个人利益相比,具有相对集中性、典型代表性和普遍理性。其利益归属主体的落脚点是劳动者,但是利益代表主体和维权主体出现分化,一般是工会(但也有其他形式,如德国在企业层面上大都设有工作委员会,而工会是产业层面上的,这是一种双重体系模式)。由于利益归属主体和利益代表主体的分离,就为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提供了张力场域。从应然性生成意义上讲,工会是劳动者个体权利让渡的产物,理论上应当与每个劳动者个人同呼吸共命运,在法律人格上保持高度一致,但从实然性运转意义上讲,工会与劳动者的关系并非如此简单,工会的人格事实上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代表了作为会员的每个劳动者的利益,这决定了工会利益本质上属于私人利益范畴,但另一方面,工会所代表的利益又与纯粹的个人利益不完全重合,在集体谈判中它已演化成某种社会连带利益,是一种社会化的私人利益。

以上是工资集体协商中的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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