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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低碳经济下碳交易法律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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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0

2009年1月28日,欧洲委员会与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以及地区委员会磋商达成《哥本哈根气候变化综合协议》。其内容和《京都议定书》相比,有较大变化,并提出要将减排与经济复苏结合起来,谋求长期的可持续发展。

美国各州先于联邦出台了碳交易法律法规,主要有:伊利诺斯州减排市场体制(Emissions Reduction Market System of 1997),纽约州温室气体行动方案(Regional Greenhouse GasInitiative of 2003),加利福尼亚州全球气候变暖解决法案(the California Global Warming Solu-tions Act of 2006)等。这些法案虽然均属于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但是它们都致力于美国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的排放权交易,将诸法案与其他法案的接轨也考虑在内。美国目前在联邦法律层面上还没有专门性的碳交易立法,但近年来一系列的国家议案已经提出了这方面的法案,尤其是2007年出台了一系列气候变化法律提案,主要有:《清洁空气法修正案》(The Clean Air Act Amendment of 1990),《气候责任和创新法案》(Climate Stewardshipand Innovation Act of 2007),《全球变暖污染控制法案》(Global Warming Pollution ReductionAct of 2007),《气候责任法》(Climate Stewardship Act of 2007),《减缓全球变暖法案》(GlobalWarming Reduction Act of 2007),《安全气候法案》(Safe Climate Act of 2007),《低碳经济法案》(Low Carbon Economy Act of 2007),《美国气候安全法案》(America’s Climate SecurityAct of 2007),《美国电力法案》(The American Power Act of 2010)。这些法案昭示着美国正在迈向气候变化的联邦立法。

从近期美国各项法案的内容来看,《京都议定书》调控的六种温室气体都被纳入到其控制目标中,涉及到整个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这些法案通过为中长期温室气体排放量设定阶段性减排的比率目标以及对各种减排措施进行规定,控制整个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与此同时,一系列对于排放配额的分配、拍卖、储蓄、借用和交易,以及减排信用额度的取得与使用等相关方面的规定,保障了在真正实现减排目标的同时,尽量降低国民经济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此外,多数法案都提供经济激励机制,以鼓励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的发展,并且还将气候变化的适应、特别是对贫困人群的影响等问题纳入法案目标。

从近十年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交易的国际谈判和各国的立法来看,《京都议定书》下的国际减排机制无疑是一种标准之争,是欧盟与美国在温室气体减排国际合作规范上的主导权争夺;也是欧盟内部为了应对全球低碳经济发展而进行的适应性安排。这揭示了欧盟如此积极地推动国际温室气体减排的原因——环境保护只是“旗帜”,目的是世界经济控制权和国际规则主导权。

三、构建我国碳交易法律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新兴市场经济体要想从根本上摆脱、或者稍微远离低碳经济时代的裹挟,出路不在于如何降低能耗(尽管这也非常重要),而在于如何构建本国具有防火墙功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及其运行机制。[5]因此,我国的当务之急是构建自己的碳交易法律体系。

(一)必要性

第一,国际条约必须切实履行。中国已于1992年正式签署了《公约》,亦于2002年8月批准了《京都议定书》。根据“条约必须信守”的国际法原则,我国应制定碳交易的国家政策和法律,为减缓气候变化作出一个发展中大国应有的贡献。

第二,国内碳交易实践亟需法律指导。由于我国的碳交易市场起步较晚,是国际碳市场上没有话语权的大卖家,被迫成为“卖炭翁”,国内企业从事碳交易亟需法律支持。而我国已有的碳交易法律法规和我国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套衔接还明显不够。

第三,参与全球碳交易市场的构建,需要国内立法的规范和指导。全球碳交易市场的构建已经成为欧美国家的共识。正是因为碳金融所具备的利益传导机制和资本全球化的渗透特征,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联手实现区域性碳交易市场的连接,构建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我国国内碳市场能够并且应当联合起来建立一个高效的全球市场。

(二)可行性

第一,我国碳交易市场已初见雏形。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清洁发展机制下的碳交易增速惊人,市场日渐成形且不断扩大。国家发改委CDM项目管理中心最新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11月13日,中国已经批准的CDM项目达到2279个,其中663个已在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成功注册,注册数量和年减排量均居世界第一。[6]逐步市场化的碳排放交易行为,还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事业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批排污权交易的市场机构,如2008年8月5日同时在北京和上海挂牌的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等。从总体形势来看,我国碳交易,市场基础已经形成,只要国家引入相关的碳交易政策和法律机制,很快就能激活当前我国的碳交易市场。

第二,相关政策和法律制度基础已经具备。我国自签署《公约》、《京都议定书》以来,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来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为我国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提供了政策和制度基础。而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内碳排放权交易的实践也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技术和经验支持。任何法律制度的建构和运行均离不开对客观自然规律的共性认识及对所调整具体法律关系的个性契合。这既是法律制度建构的出发点,也是法律制度建构的最终目的。因此,通过法律制度途径应对气候变化、促进我国碳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四、我国碳交易法律体系的构建

(一)立法原则

第一,经济和环境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公约》序言中就明确提出“决心为当代和后代保护气候系统”。因此,我国碳交易法律体系应该把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立法的首要基本原则。第二,政府主导与经济扶持原则。由于碳交易市场在我国起步较晚,而且我国并非《公约》的强制减排缔约方,我国碳交易法律体系目前主要应以引导性规范、鼓励性规范和支撑保障性法律规范为主,而不应以直接行政控制和制裁性法律规范为主。[7]第三,立足本国国情原则。我国在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将制度共性与我国国情特点相结合,在总体设计上注重系统性和效用性,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推进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立。

 

小编为您准备的低碳经济下碳交易法律体系的构建,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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