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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字民商法论文:不良资产

编辑:sx_yangk

2016-01-09

古典文学中常见论文这个词,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为论文。以下就是由编为您提供的9000字民商法论文

在金融全球化的文明演进过程中,适应依法治国和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商业银行加快改革和发展步伐,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然而,我国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以及这些问题所诱发的风险,应当引起极大的关注,在法治视角下厘清这些法律问题、风险及解决对策就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

(一)对抵债资产处置的时间问题及风险

旧《商业银行法》第42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将其修改为:“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赋予了商业银行处置抵债资产的时间有所延长,但是,在实践中,二年的时间仍然显得太短。特别是土地及房产。这样很容易违反,如果因此而对商业银行进行处罚,势必不公或会造成更大的损失。与此同时,对商业银行因行使一般债权而取得非抵押或质押的抵债资产的处置时间没有规定,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不受两年的限制呢?

(二)债权转让或减免的问题及风险

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的一般原则,债权转让或减免是允许的。但作为特殊的金融债权是否也允许呢?商业银行在处理不良贷款时往往对此把握不准。如果禁止,对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不利;如果允许,则会对只有银行才有放贷权的冲击,因为这样会为非金融机构企业间的借贷打开方便之门。对债权减免的问题也同样面临两难的问题。按贷款通则及有关规定,除国务院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减免贷款利息。更不用说对本金部分的减免了。但现实是,在处理不良资产时,减免部分利息或本金往往能将商业银行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三)商业银行非剥离资产债转股的问题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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