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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世纪的商人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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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6

第三,日渐兴旺的商业贸易急需较为固定的活动基地作为商人们进一步拓展业务的大本营,1100年左右,基督教世界各地的新“市镇” (多为商人的集散地)在商人阶层的领导下为了摆脱封建主义(采邑制)的包围和将本身建成小自治共和国而斗争。这些市镇一般通过向国王或主教争取到“自由特许状”的方式确保市民(主要是商人)有权拥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自治管理体系,可以自由地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当时的许多城市在政治上是相对独立的自治体,在经济上为工商业发达的贸易中心,在地理位置上多处于海陆交通要道。由于城市一般都远离农村,商人们便将它作为持续发展商贸活动、不断创造和积累财富的机缘宝地。自治城市的兴起为商业繁荣和商人法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第四,11世纪以来,天主教神学思想尽管在形式上看来与此前相比别无二致,但事实上却背弃了长期占据优势的“禁欲苦行”教条,转而倾向于在事实上承认(大多为默认)商人的经济活动就像其他世俗活动一样,不再被视为必定是“对拯救的一种威胁”。相反,如果从事这些活动是按照教会制定的“原则”(大多模棱两可、暧昧不清)的话,那么他们就会被认为是通往拯救的一条途径。此时的教会大多放弃了一直坚持的反对交易获利的顽固政策,强调“入世”聚财致富对救赎的意义和作用,并坚信:建立在高尚信念基础上的合法贸易有别于建立在贪婪基础上非法贸易;合法的收益有别于通过高利贷获得的暴利。③不难发现,宗教政策对商人阶层的宽容是11世纪后商业繁荣的意识形态基础,商业活动在不违背教会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获得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论中世纪的商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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