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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商法的商业保护原则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5-09-16

商业保护原则,亦称商事责任有限性原则,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交易行为中对其违反约定或法定的义务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具有有限性,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浅议商法的商业保护原则

商事行为的营利性决定了应对商事责任加以适当限制的原则?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讲究成本?重视核算?谋求投资回报?追求利润最大化,带有明显的营利烙印?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就是对商事主体趋利行为的真实写照?而作为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活动的商法则始终渗透着确认营利保护和营业保护的原则?各国商法中商事登记?公司?证券?票据?保险?海商等规范均从不同方面反映了商法确认营利保护的价值取向和原则?营利必以营业为基础,没有相当规模的营业存在,营业的成本就会加大,利润率就不高,商人追逐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就难以实现,因此,近现代商业为保证营业规模的扩大,建立了相应的营利和营业保护制度,从而使商法与民法的分野更加分明?所以,“商法与民法,虽同为规定关于国民经济生活之法律,有其共同之原理,论其性质,两者颇不相同?盖商所规定者,乃在于维护个人或团体之营利;民法所规定者,则偏重于保护一般社会公众之利益?”[1]确认营利保护?商业保护可以说是商法对商事交易价值规律的客观反映,可以说,没有商事主体对利润的孜孜追求,没有商法对营利行为的法律承认和保护,就不会有繁荣的市场经济,也就不会有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

商业经营的高风险性需要对商业经营予以适当保护?商业保护原则的确立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商业乃高风险性活动?经营活动的高风险性对于经营者而言,如果经营不佳不仅会使经营的投入血本无归,而且可能面临家破人亡的危险,这使得一般社会公众对经营商业望而却步,这显然不利于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于是,公司制度和破产制度应运而生?

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公司仅以其全部自有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二是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经营及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现代公司制度的最根本点就是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有限责任制度自产生以来,逐渐形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力的法律工具?美国学者伯纳德·施瓦茨在评价公司制度对美国经济发展的作用时曾谈道,“正是公司制度使人们能够聚集起来对这个大陆进行经济征服所需要的财富和智慧?”[2]公司的产生为社会化大生产提供了适当的企业组织形式,并在更广泛和更深层领域中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从而使资本主义在短时期内创造出了比以前所有社会都大得多的生产力?然而,公司乃是以有限责任为其显着特征的,公司制度正是通过有限责任等制度发挥作用的?公司有限责任是在原初商业经营在自然人和合伙等无限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该制度改变了商人经营责任的基础,使商人从过去无限制责任的重负下得以解脱,得以以有限的资本从事多种经营,又加上仅以投资为限承担责任,这就从根本上分散和减少了商业风险,激发了人们创业的积极性,大大解放了社会生产力?难怪,美国前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巴特勒(N.N.Butler)在1911年曾指出:“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汽机和电的发明”[3]?前哈佛大学校长伊洛勒(Charles.W.Eliot)也认为“有限责任是基于商业的目的而产生的最有限的法律上的发明”[4]?许多学者认为,有限责任改变了整个经济史?尤其是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许多国家顺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先后在公司法中确立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一人公司的出现与发展,使人们对传统的公司社团性理念以及公司法律制度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使人们不得不重新思考公司制度的本质特征?公司的本质特征已不再突出其社团性,而是“公司是独立于其出资人的法人”[5]?换言之,资本独立和有限责任是公司的本质属性?商人只要有意愿,皆可受公司有限责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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