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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机制和商法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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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6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成为经济活动中最普遍、最基本的财产关系,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也就成为衡量市场主体是否具有信用的基本尺度和标准,信用制度的作用在基本的层面上看也是要保障债权的实现和债务的履行,可以说债权债务关系是建立在债务人信用基础上的法律关系。

在一个市场经济的社会中,如果一个经济主体失去信用,它往往会以较小的成本获取较大的短期利益,但这种违背信用而获得的短期利益经济主体将在未来付出更大的代价,最终丧失信用的企业破产、丧失信用的中介机构崩塌。信用作为一种自律机制的作用需要通过他律加以保障,同时失信行为本身对社会、对经济的危害,对由此产生的后果的救济和对危害行为的治理,需要法律的规制。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商法是直接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

二、信用缺失的原因

(一)产权归属不明析导致信用关系缺乏必要的利益约束机制

信用是一种长期利益约束,没有长期利益就没有信用约束。生产资料属于不同的所有者之所以是信用制度存在的前提,是因为它是所有者长期利益、根本利益之所在。明晰产权归属是建立信用自我约束机制的必要前提。目前我国的产权制度的缺陷就是产权的归属不明,让人们产生博弈的冲动。

企业信用最终表现为个人信用,一个企业的经营效益如果与经营者的个人收益不具有直接的联系,企业的效益不是或不一定是经营者的利益,必然造成经营者的短期行为,造成企业更注重对眼前利益和近期利益的追求。

(二)市场关系的不完全竞争导致信用机制缺乏其作用的基础

竞争和信用是市场经济两个最有力的杠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是竞争的结果,而竞争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之上的。信用是体现竞争力的重要因素,甚至是一种最好的竞争手段,立信才能立业。但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我国在经济转型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市场竞争机制,权利分配、资源分配、利益分配在很多情况下是逆客观规律而动的。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中企业生产一个高质量的产品可能取得的利润只有几十元,但得到一个政府的批文可以财源不断,市场主体的注意力主要不是面向市场而是面向政府,企业的利益不完全是通过市场竞争取得,而是通过政府授予。缺乏市场竞争,人们也就没有信用的需要,也就没有信用机制。政府职能的转换,市场机制的建立,是信用体系建立,并发挥作用的基础。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信用机制和商法保护,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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