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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要约拘束力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5-04-20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可见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能够产生法律效力。 以下就是浅论要约拘束力

学者关于要约的法律效力大约有四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要约仅对要约人产生法律拘束力。第二种观点认为,要约的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是指要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对要约人的效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效力两方面。第三种观点认为,要约生效后,发生两种拘束力,一为要约形式拘束力,另一为要约实质拘束力。第四种观点认为,要约的法律效力包括三方面:一是要约的拘束力,二是受要约人的承诺权,三是要约人的撤销权。在笔者看来,第二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并无实质性差别,只是表述不同。要约的效力主要涉及要约生效后发生的两种法律效力,一是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其又被称为要约形式拘束力,指要约生效后,在其存续期间内,要约人就受到要约的限制,不得随意撤销要约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二是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即取得承诺的权利,要约一经受要约人也即相对人承诺,合同即为成立的效力,其又被称为要约实质拘束力。

所谓要约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即不得随意撤销要约或不得将要约限制、变更和扩张。如果要约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并且指向特定物的,则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发出同样的要约或者订立相同的合同。要约人在要约后承诺前将特定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给第三人,致其给付成为主观不能时,受要约人为承诺后,其合同有效成立,受要约人(承诺人)得依关于债务不履行规定,请求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对于已经生效的要约,要约人负有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义务。禁止要约人违反法律和要约的规定随意撤销要约及禁止其违反法律规定和要约的规定限制、变更和扩张要约的内容,有利于维护受要约人的信赖利益,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浅论要约拘束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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