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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社会法的定位和社会法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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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1

中国社会所承载的是制度变迁带来的市场缺陷和市场功能性缺陷的双重压力,这种双重压力导致的社会安全体系构建远比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构建社会安全体系复杂。就市场保障体系而言,中国社会保障体系才刚刚建立,制度因欠缺法制保障而显脆弱。同时,社会法还需针对制度变迁带来的市场缺陷,解决弱势群体保障问题。此外,社会法不容忽视社会发展问题,不能说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放弃对发展权的保障。因此,中国社会法立法的内容包括弱势群体保护、公益事业发展、儿童和老年扶助、教育权利保障以及社会保障等。目前,弱势群体保护立法捷足先登,而社会保障和其他社会法立法没有实质性突破。

制度变迁造成的市场缺陷和市场功能性缺陷导致了中国社会法立法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并不阻却社会发展对完善社会法立法的需求。任何事物都是辨证的统一,在社会法立法的压力面前,社会法学者有着足够的拓展空间。如现实生活中,社会保障立法的呼声越来越有凝聚力。在可以预期的将来,社会法会迎来自己的繁荣。

社会法的繁荣当然与社会法学的繁荣不可分离。中国社会法的实践虽然先于社会法理论研究起步,但不会影响社会法理论探索,更不会影响社会法学术的成长。相反,社会法实践的推动会加快社会法学术水平提升的进程。不能否认的是,法学研究大家庭中,社会法作为弱势学科,其他兄弟学科不可能坐视不顾。中国法学理论中,不同属性法律的研究相互长进,传统公法与传统私法的学术成熟当然会带动第三法域学术的成长,社会法学研究也当然会随着中国法学理论水平的整体抬升而提升学术档次。

社会法属于新型法学学科,其边缘性的特征决定了该学科需要相邻学科的学术支持。在社会转型、制度变迁的进程中,制度建设的系统性要求不同学科之间学术的相互支持。目前,在政治学、公共管理学领域不少学者关注第三部门的兴起问题,在社会学领域,不少学者关注社会公益问题、关注社会保障,在经济学领域,不少学者关注后竞争时代解除企业办社会现象问题。不同学科从不同的理论视角透视相同的社会问题。针对贫富差距拉大、城市绝对贫困、失业率上升、医疗欠缺保障、教育权利失缺、歧视弱势等社会现象,上述学科都从本学科的角度,运用本学科的研究方法,企图解决上述问题。上述不同学科的努力不仅有助于社会法立法,也有益于社会法学理论研究。社会法学术成长可以从上述学科中汲取学术营养,社会法学者在上述学科学术的熏陶下会拓展自己的视野,丰富研究问题的方式方法。

结束语。笔者去年在西安参加全国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年会,向大会提交了一篇社会法方面的论文《社会法的存在与社会法理论探索》,本文是该文的姊妹篇。本文通过社会法定位的分析,笔者试图理清社会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客观中存在,社会法不是一种法律的属性,即公法与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而是同一或同类属性的法律,具有独特调整对象的现代法律。社会法是第三法域的组成部分,不是等同于第三法域。同时,在不同属性法律之间关系的分析中,经济法与社会法通过立法宗旨、法律价值、使命、法律保护对象的异同分析,基本能够划清经济法与社会法的界限。在与同属于第三法域的经济法相比较的同时,也透视了传统公法、传统私法与社会法之间的界限。此外,笔者对法律社会学与社会法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相关分析。通过上述分析,基本上理解了社会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也能够使同行理解什么是社会法。这正是本文的目的。

社会法学如同其他学科一样,其学术成长有其自身的规律,也有与其他学科共同的属性,即学术的成长必须有相应的积累,短时间内,社会法学难以摆脱幼稚,只有通过时间的积累,学人的努力以及有利的学术氛围,才能缩短社会法学术成长的路径。社会法理论的幼稚与社会法实践的盲动是相联系的,正因社会法理论的浅薄,社会法实践先天缺乏理论素养。但可以肯定的是,社会法应时应运而生,社会发展需要社会法。在制度变迁导致的市场制度性缺陷和市场本身的功能性缺陷的双重压力下,中国社会法立法的任务相当繁重,社会法的完善和社会法理论的成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通过分析说明,社会法与社会法学在中国有着可期的未来。

 

小编为您准备的社会法的定位和社会法的未来,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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