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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学家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与客观诚信和主观诚信的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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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第五,他留下了客观诚信的立法实践。他于公元前94年在担任亚细亚行省总督时在其告示中采用了“依诚信”的抗辩,西塞罗于公元前51年在自己担任西里西亚行省总督时在自己颁布的告示中沿用。客观诚信规则很可能就是这样传播开来的。此点前文已述,此处不赘。

第六,他熟稔的辩证法可为他打造统一的诚信原则提供技术支持。如前所述,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是希腊辩证法的运用者。此处的辩证法并非关于永恒发展的科学,而是一种研究问题的方法,它分为综合(Synagoge)和区分(Diairesis)两个分支,有人把前者理解上“上升”的,把后者理解为“下降”的{9}811。后者是把对象按一定的方式分类。前者是一个逆过程,即把分类的结果还原为体系的过程。在这一升一降的过程中,一个理论体系就建构起来了。照此推理,穆丘斯是从宗教性的概念“信”出发把它划分为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两个分支的,尽管他未用不同的术语区分两者,而是一体地使用bona fides,但该词在他用于对占有的分类时是一个意思,在用于规制包税人残暴行为的《亚细亚行省告示》中又是一个意思。把这两个意思统合起来,就完成了对罗马法中的诚信原则之打造。

第七,他信仰的斯多亚哲学为他打造统一的诚信提供了哲学基础。斯多亚哲学反对伊壁鸠鲁学派的快乐主义的幸福观,主张有德即幸福。该派同时采用的禁欲主义为鼓励人们单纯追求德创造了条件{10}32。而美德即诚实(Hon-estum),斯多亚派认其为惟一的善[15]。在斯多亚派看来,诚实就是依自然生活{11}248,也就是按美德生活{12}259。西塞罗认为诚实体现为4种美德:1.确切地、谨慎地明了真理,因此不盲目行动,此谓之知识之德;2.为了人类社会的保存,分给各人属于他的,忠实地遵守契约,此谓之共同的社会生活之德;3.精神宏大、崇高,不屈不挠,此谓之心灵宏大之德;4.所有的言行都合乎分寸,此谓之节制之德[16]。在这4种美德中,除了第一种属于理论理性外,其他3种都属于实践理性。尤其是第二种,它就是正义之德,完全是法律之德。到了乌尔比安的时代,这一套伦理规则被吸收为罗马法3原则:即“诚实生活”、“毋害他人”、“分给各人属于他的”(D. 1,1,10,1)。它们是诚信原则的基础。不论是主观诚信还是客观诚信,都体现了毋害他人的信条。两种诚信的践行效果,又都是“分给各人属于他的”。客观诚信是对狂放的抑制,它符合节制之德。在许多场合,主观诚信都是对弱者的扶助,对它的践行,也是对诚信持有者的狂放的相对人的抑制。所以,两种诚信都十分体现了斯多亚哲学的伦理观念。所以,主观诚信在被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确立后在斯多亚哲学家皇帝马尔库斯·奥勒留手里得到广泛的运用和扩张,就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了。

非独此也,斯多亚哲学还采用世界主义立场,不排斥外邦人甚至外国人,而是把他们看做自己的兄弟姐妹允许其分享自己的资源,这种立场也是斯多亚哲学支持诚信原则的支点,我们不要忘了,诚信原则首先是在与外邦人的关系中发展起来的。

由此看来,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是穆丘斯·谢沃拉以斯多亚哲学为基础实现了罗马诚信原则的理论化,体现为用同一个语词表征两个领域的诚信,完成了诚信原则从宗教性的“信”到世俗性的“诚信”的转变,同时完成了这一原则从“过去”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到“现在”适用于内国民事关系的转变。所以,路易吉·隆巴尔迪把罗马的诚信原则的确立时间定在穆丘斯时代,确实有理。当然,在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完成这一工作前,两种诚信可能已在不可考的时间各自确立,但它们可能曾经是彼此不相干的,缺少哲学支撑的,甚至可能是宗教性的。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改变了这一切,所以,与其徒劳地考订两种诚信各自的诞生时间,不如考证它们在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的手里获得新生的时间,我们无妨宣布对后来的世界影响巨大的诚信原则就诞生在这样的时间里。五、孕育罗马法诚信原则的经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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