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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学家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与客观诚信和主观诚信的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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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当然,由于流传下来的文献有限,这些并不可能就是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的理论贡献的全部,但仅凭这些贡献,已使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赢得了历来法学家的崇高评价。撇开中世纪法学家对他的无上赞誉不谈,只说近现代法学家对他的评价:Bruce Frier说他是罗马法律科学之父和西方法律传统之父的奠基人{2}243。《罗马法学史》的作者弗里兹·舒尔兹说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是法律体系化的奠基者{2}256。换言之,没有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法典法是否有?大陆法系乃至整个西方法律传统能否形成?都是一个问题。试问,除了这个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有哪个西方法学家获得过这样高的评价呢?

四、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型构罗马法诚信原则的可能

前文已述,无论是主观诚信还是客观诚信的起源,都指向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那么,他是否是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的统一者?或曰,他是否为罗马法中的诚信原则的型构者?我认为很可能如此,理由如下:

第一,他既担任过罗马共和国的高级世俗官职,又担任宗教官职大祭司,这种俗界神界兼跨的经历便于他把宗教性的“信”(fides)转化为世俗性的诚信。我们知道,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出生于大祭司世家。大祭司的职责之一是照管罗马的宗教。罗马人信仰多神教,信义女神是他们信仰的神之一。既然“信”是圣法,即调整人与神之间关系的法对人的行为之要求,而背信是破坏“神的和平”( Fax deorum)的行为,必须严厉惩罚才能平息神的愤怒,而大祭司的职责之一是维持与神的和平,所以,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对于“信”的教义应该是非常熟悉的。他有可能在担任世俗官职时(尤其是担任裁判官时)把这方面的知识运用于罗马人与外邦人之间的关系,进而运用于罗马市民际的关系,将之改造为世俗性的诚信[11]。

第二,他研究过有法律意义的人类内心活动:故意、过失和注意,人们甚至认为他是第一个使用“注意”概念的人{6}157。这3种心理活动都与诚信有密切的关联。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主观诚信就是故意的阙如,客观诚信就是过失的阙如,注意是对过失的避免,因而是诚信的表现。尤其要考虑到罗马法中的故意通常被说成恶意诈欺(dolus malus)。而在罗马人的实践中,用诈欺的术语还是用诚信的术语表达同一个立法者愿望,有时只是一个术语选择问题。例如,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颁布的《亚细亚行省告示》中使用了“依诚信不能执行如此订立的协议”(Extra quam si ita negotium gestum estut eo stari non opoeteat ex fide bona)的套语,而公元前51年担任叙利亚行省总督的Marcus Galpurnius Bibulus颁布的告示中使用的是“恶意诈欺”的术语。西塞罗在权衡在自己的《西里西亚行省告示》中采用何者做蓝本时,取谢沃拉而弃毕布鲁斯,原因在于在当时的条件下,如果构成恶意诈欺,被告要被判处破廉耻并被开除出所属的等级,而违反诚信没有这样的后果。考虑到自己的告示要抑制的主要是自己所属的骑士阶级的成员,他们往往在行省从事包税活动,出于维护本阶级利益的考虑,西塞罗采用了诚信型的告示蓝本[12]。无妨说,在此等情形,“诚信”是恶意诈欺的温柔的曲笔。这种软化暗藏着西塞罗的阶级私心,也暴露了诚信规则出笼过程的阴暗的一面:谁知道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在其《亚细亚行省告示》中使用“诚信”的术语时是否有类似于西塞罗的考虑呢?

第三,他研究过占有的分类。诚信占有与恶信占有是这方面的最基本的分类。罗马法学家把占有两分,首先从事实的角度进行分类,根据取得的原因分为买受人的占有、基于赠予的占有、基于遗赠的占有、对嫁资的占有、继承人的占有(D.41 ,2,3,21){7}206。这几种占有原因都是取得时效中的占有的原因,这说明了占有制度是从取得时效制度派生出来的。其次从规范的角度进行分类,根据占有人受法律评价的内心状态分为诚信占有与恶信占有(D.41,2,3,22){7}207。在上述架构中,去掉了诚信占有与恶信占有的分类,将极不完整,成为只有事实描述没有价值判断的格局,基于我们对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的学术背景的了解,他不大可能做这样的事情,只是他有关的言论没有在他的名头下直接流传下来,间接流传下来的倒是有的,如前所述,保罗在其《昆图斯·穆丘斯评注》第22卷(D.22,1,45)中提出的以孳息奖励诚信占有人之观点,按意大利学者Alberto Al-bertario的看法,是出自穆丘斯·谢沃拉[13]。

第四,他留下了身体践行诚信的案例。西塞罗在其《义务论》中把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作为“好人”(bonus vir)的榜样来谈论,我们由此得知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有过这样的诚信之举:他想买一块土地,请求出卖人很快对他说一个死价;后者这样做了。谢沃拉说,他对土地的估价比出卖人的要高,因此在后者的开价上加了10万塞斯特斯[14]。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作为买受人按诚信原则行事,不是讨价还价,见价一扁担,而是为得到的利益付出充足的代价,不利用相对人的疏忽或无经验牟利。这是按斯多亚哲学实施的行为,该哲学认为,理性对人的情感和欲望的驾驭从而达到不动心是人的本性{8}70。本案表现为义利的选择,斯多亚哲学是要求舍利取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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