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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研究的转身:以环境与健康法律问题调查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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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二)法律原因分析
    在课题中,借鉴了美国联邦环保局的风险评估模型,也专门组织了赴美考察,直接与NRDC的环境健康专家、美国环保局环境健康管理部门、地方政府公共卫生部门、大学环境健康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进行了深入交流,实地考察了美国原生铅冶炼厂的重金属污染治理情况。各个领域专家合作,帮助我们从法律方面找原因:
    1、环境标准不科学、环境法律制度不合理是造成环境健康问题的根本原因。在我国,虽然建立了环境标准体系,但其科学性、合理性和完善程度都不足以为解决中国目前面临的环境与健康问题提供支持。与此相关,我国尚未建立环境健康风险评估体系,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未将环境健康风险纳入评价范围。
    2、管理体制不协调、不协同是导致环境健康问题的主要原因。无论是我们由《环境保护法》所建立的环境监管体制,还是现在新设计的由环境保护与卫生部门牵头、十三个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18],形式上的各享其权、各负其责“看起来很美”,而实际运行中却是各行其是、各咎其职,经常造成管理中的缺位、错位与越位。
    3、环境信息公开不规范、不积极是导致环境与健康问题的重要原因。对信息公开的认识不足,以各种理由不公开、少公开或者公开无关紧要的信息。环境信息的不对称愈演愈烈,一方面使公众对政府、对企业的信任度降到最低,一旦发生问题,极易导致剧烈的冲突。另一方面,使公众丧失了许多自我保护、避免健康损害发生的良机。
    4、环境治理不扎实、不联动,公共干预严重不足是导致环境健康问题的直接原因。在我们调查的具有高度危险的重金属污染区域,没有发现任何有效的公共干预措施,更没有发现公众参与的任何形式。一旦当地群众发现严重的危害后果,局势难以控制。
    令人困惑的是:花了两年的时间所做的调研,从法律上似乎并没有什么新发现。都是过去的环境法理论已经反复研究过并有无数成果的问题[19]。但我们却找不到解决问题的方案。
问题恰恰就在这里,为什么找不到答案?我以为,是我们目前的环境法学研究方法不能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我们潜心构筑的环境法理论面对严酷的环境问题解释力不足,我们精心设计的法律条文面对复杂的环境社会关系执行力不够,我们倾心引进的外国环境法制度面对中国的环境保护国情适应性不强。在面对当代社会严重的环境问题时,我们观察问题“隔岸观火”、分析问题“隔靴搔痒”、解决问题“隔山打牛”。这表明:环境法研究方法转变势在必行。

标签:环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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