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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法学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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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再次,人类中心主义的“自利”是否与道德本质不符?批评者认为人类中心主义是一种“整体利己主义”,本质上是自私自利和不道德的。这实际上是陷入了“道德虚无主义”的误区。传统伦理固然把无私利他放在极高位置,颂扬自律与奉献,而贬斥损人利己,但这并不是无目的和没有限度的,而是服从于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作为一种“必要之恶”,道德在本质上是出于人际关系和交往需要而不得不对个人欲望的必要束缚,其终极目的是为保障社会秩序以更好地满足个人利益,实现个人幸福。对人的限制与约束,只有在与道德终极目的相符合的时候才是必要的,才具有其合理性,才有道德意义,否则将毫无价值。此正如麦考密克所指出的“耐心、或勇气、或自我克制、或精神上的不屈不挠只有在同一种合理的生活方式结合才有真正的价值。可以说,合理性给其他的优点规定了限度而不是其他优点成了合理性的限度。”实际上,任何道德从终极角度来讲都具有功利目的,道德的正当性正在于通过对不道德行为的克制来实现最大多数的利益。把整体性的“自利”作为人类中心主义“不道德”的证明,根本站不住脚。如果一味强调利他,对“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加以无限扩展,恐怕只有所有人都自杀以让位于其它物种才算是真正道德了。

复次,人类中心主义是否与道德进化的大势不符?从道德进化的发展历程来看,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内容逐渐丰富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仅从道德进化的一段历史,得出其必将永远扩展下去的结论,显然太过牵强。任何道德事物绝不是无目的的,也不是无限度的,对道德进程的认识绝不能只考虑形式上的变化而不考虑变化的目的及由此而来的限度。众所周知,人类道德进化进程的加快是在进入现代社会之后,对此,工业文明带来的人类生存条件的普遍改善使得平等地关爱更多的人成为可能这一社会历史条件暂且不论,单就主观而言,道德进化正是为非人类中心主义所诟病的人文主义精神之“爱人如己”、“平等对待每一个人”等传统道德原则的扩展结果,其目的正在于使每个人都从动物状态中解放出来,都能享受“人”的尊严,在本质上是对人自身关怀的深化,这与非人类中心主义那种为了自然而扩展的理念是大相径庭的。而既便从纯粹形式的角度看,道德主体也从未超越过人的范围。我们如何能够得出道德主体必将不断扩展下去的结论?

最后,人类中心主义是否不利于环保实践?人的认知能力和理性的局限性是一个无法改变的客观事实,人任何时候都不可能穷尽对自然的认识,但如果以此作为反对环境实践的理由,那几乎什么实践都不可能了。自然中心论者宁愿人在自然面前无所适从,以保持自然的“自然而然”,可是如果没有人的积极努力,没有人超越以“胃觉”为中心的生物本能而承担起自我限制的环保义务,环境保护有可能实现吗?尤其是,在当今自然面貌已为人类所大大改变,濒危物种生存能力严重下降的现实面前,离开人的实践努力,环保还有可能吗?没有那“有限认知”的现代科技所揭示出的人与自然的种种联系,人类还会如此关心和保护自然吗?反过来说,如果认为人连对自我利益的认知都严重局限,不知道如何行为才是对自己真正有利,那么其又何以能够知道“非人”的需要,知道如何有利于“非人”?况且,如果把对环境保护实践的有益性作为主张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理由,那不又回到为其所诟病的从人类利益出发的功利主义、不也是把“尊重自然”当作谋求人类利益的工具了吗?另外,从实践动力来看,既然人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对于自私的人来说,是认识到自然与己利益攸关、保护自然就是保护其自己更有动力呢,还是认为自然与己无关更有动力?人能积极对待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的事物吗?

二、非人类中心主义能够实践吗?

法是一种实践理性。任何一种伦理理论或理想秩序,只有具备“可实践性”才有可能成为法治建设的资源。否则,只能是一种“可望而不可即”的“乌托邦”。非人类中心主义主张人超越自身利益,站在“非人”的立场去做思考和行动,这,可能吗?首先,就人与自然关系而言,二者真的能彻底分离吗?离开人,还存在所谓“环境问题”吗?正如章建刚先生所质疑的,地球环境几十亿年来不断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为什么人们会对臭氧层破坏、地球变暖、热带雨林消失、荒漠化等在地球的演化史中并不重大的变化持负面评价?为什么人们对天体毁灭、星球爆炸等大范围的环境问题冷眼旁观,而对地球生物圈的一点失衡就很动感情的大声疾呼?“难道不是因为事态涉及到整个人类的生存吗?”也许从纯粹自然科学的角度来看,环境确实可以与人类无关,但真正进入人类价值视野、为人类所关心且影响其实践的自然,都必然是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人类的自然。否则,将只有自然的客观变化而已,哪里还有什么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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