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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传统社会治安思想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4-12-12

社会治安问题是指对治安秩序建构和维护的妨碍因素,主要包括违反法律并对现有社会秩序造成破坏的个人或集群行为,如违法犯罪、人为事故等,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谈我国传统社会治安思想

只有把社会治安问题抑制在社会发展能够容忍的范围之内,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才能有正常的秩序。汉高祖刘邦入秦都咸阳,以关中父老久苦于秦朝苛法,遂“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尽管“约法三章”被班固形容为“网漏吞舟之鱼”,但也说明史上最宽简的法亦要规定杀、伤、盗三大类犯罪。根据睡虎地出土的《秦律》和汉初的《二年律令》,“法三章”其实为“盗、贼”二事。换句话说,在当时社会,解决好盗、贼问题,就可维持社会治安,此亦不难理解战国李悝“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论断。不仅仅是秦汉之交,纵看中国传统社会的历史,“盗贼”犯罪是历代统治者所面临的最主要的治安问题。上文已述,现有关于传统社会“盗贼”的法学研究侧重于秦汉盗罪行为的考察和宋代“盗贼”重法制度的研究,而缺乏对中国传统社会“盗贼”犯罪的整体把握,这里拟从治安学角度,考察中国传统社会中“盗贼”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盗贼”一词在历代思想家和政治家话语体系中的含义,分析其社会危害以及其在中国传统治安思想研究中的地位。

一、中国传统社会的“盗贼”犯罪

“盗”、“贼”都是中国社会中最为古老的犯罪行为。《易经·泰卦》载“不富以其邻”,即不能通过侵害邻人的手段来致富;《易经·小畜》:“有孚挛如,富以其邻”,是说有人因为盗窃了邻人的财产而被拘系囚禁。《易经》是中国古老文化的源头,古人用传神的语言描绘了“盗”的内涵,说明在当时可能还没有“盗”这个字眼,但其行为已经发生了。“贼”是指杀、伤人。荀子曰:“伤良曰谗,害良曰贼。”郑玄注虞书曰:“强取为寇,杀人为贼。“贼”亦被称之为“皋陶之刑”所规定的罪行。据《左传》记载,:“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即夏朝的《禹刑》已载“昏、墨、贼”三种应该处以死刑(“杀”)的犯罪,其中,“贼”,“无变斩击”之谓,是指肆无忌惮地杀人,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而且,叔向还指出,《禹刑》的这种规定并非“原创”,而是沿袭“皋陶之刑”。《尚书》记载,商王盘庚迁都之前宣布:“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盘庚》载:“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 。“寇攘”、“杀”等强盗、贼的行为已明;“奸宄”,《广雅·释诂》云:“窃盗也”。这说明商、周时期的犯罪行为已包括盗、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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