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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律争端解决途径的比较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4-12-12

根据《公约》第十五部分的争端解决机制的设计,在解决对《公约》的适用和解释方面产生的争端时,国际海洋法法庭同国际法院等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海洋法律争端解决途径的比较

《公约》第 287 条规定: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应有自由以书面声明的形式选择以下一个或多个方法,解决其有关解释和适用公约的争端: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法庭、特别仲裁法庭(处理特殊类型的案件)。与以往的争端解决机制不同之处在于,缔约国如已诉诸第一节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一般为政治方法)而仍未得到解决的,经争端任何一方的请求,应当提交第二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公约》第 286 条),这是公约赋予缔约国的一种强制性的义务,并且不得保留,相比于《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规定的任择性强制管辖权,《公约》的规定更具有强制性。

国际海洋法法庭同国际法院的比较

海洋划界争端的产生是随着 20 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非殖民化运动和众多新国家的独立,又恰逢新的领海、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海洋法律制度的形成而集中出现的。1958 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四个公约确立了新的领海与毗连区制度、公海制度、以及全新的大陆架制度;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召开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最终通过,确立了 12 海里领海宽度、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国际海底制度等为框架的现代海洋法律制度,由于 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的产生,原本不会产生划界纠纷的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间便产生了海域重叠的问题,于是,海洋划界争端集中爆发。大部分的划界争端都是通过相关国家间的协议协商解决的,无法达成协议的,或者悬而未决,或者提交国际仲裁,或者提交国际司法机构寻求司法解决。

上一章已经述及国际法院在过去几十年间审理过的海洋划界案件,其中很多案件都是奉为经典的案件,诸如“北海大陆架案”、“爱琴海大陆架案”、“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以及“美加缅因湾海域划界案”等等。在这些案件中,国际法院或论述了大陆架划界的原则,或是直接划定边界,尤其是在“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法院详细论述了大陆架划界的原则,对其后的一系列案件的审理,乃至习惯法规则的形成都起到了无与伦比的巨大作用。

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个别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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